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ID:1192225

大小:28.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7-11-08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_第1页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_第2页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_第3页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_第4页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卫法监发[2011]371号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兰州中川机场急救中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甘肃省卫生厅结合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甘肃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和控制

2、各类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的卫生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一)住宿场所(二)饭馆;(三)咖啡馆、酒吧、茶座(茶园);(四)沐浴场所;(五)美容美发场所(含美体、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六)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卡拉OK)厅、

3、音乐厅;(七)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八)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九)商场(店)、书店;(十)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中的卫生设施和卫生技术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公共场所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是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除省直管单位外,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

4、监督分级管理,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情况确定。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设计进行卫生学审查;(二)参加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预防性卫生审查时,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二章卫生审查与监督职责第七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程序(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5、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2.设计任务书、工艺设计图及说明;3.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公共用品保洁间或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等)4.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总平面图、立体图、剖面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5.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书;6.省、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二)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后,应于20个

6、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勘察,审查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单位和个人获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后,方可施工。(三)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20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审查以设计图纸审查为重点,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主要内容包括:(一)选址和周围环境审查。包括选址是否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的要求,建设项目周围环境是否有污染源,是否对周围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等。(

7、二)建筑布局和流程审查。包括功能间布局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共场所的性质、服务功能、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等。(三)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内容是否完整,相关卫生防护措施和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审查。重点是审查机房、风管、冷却塔、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应急关闭回风装置、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施设备,新风、排风、送回风等通风系统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五)主要卫生指标的设计参数核算。第九条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意见,待改进后由申

8、请者重新提出申请。第十条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设计中认可的卫生专篇进行设计、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如需变更涉及卫生设施和卫生技术措施的设计时,必须征得原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公共场所建设或经营单位应向原负责设计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三)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四)卫生行政部门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