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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工薪类个税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1、相关定义1.1、基金经理的法律概念美国法律背景下,狭义的基金经理指投资顾问公司中直接负责基金投资操作的雇员,为自然人。广义的基金经理指投资顾问公司中直接或间接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雇员。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规定,投资顾问依据他同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定期向公司提供有关证券投资、证券买卖或其他财产买卖需要的建议,或经授权对公司应该买卖何种证券或何种财产作出决策,并以此收取有偿服务费用。香港证券法律对基金经理定义为,为报酬进行以下事项的人:(1)经营向他人提供涉及证券的意
2、见的业务;(2)发出涉及证券的分析或报告,作为其经营业务的一部分;(3)根据与客户订立的合约或安排,承诺代该客户管理证券投资组合,包括透过交易商或获豁免交易商安排购买、出售或交换证券。我国证券法律将基金经理列入”投资管理人员”范畴,《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规定,投资管理人员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2第二节基金经理与相关概念之辨析1.2、基金的法律概念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从投资方向的角度考虑,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本文所讨论的基金均为证券投资基金
3、。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差异,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证券投资基金”这一概念的表述有很大的不}司。美国称为”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是从事以下业务的发行人:(l)主要或准备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证券买卖业务;(2)从事或拟从事发行分期付款面额凭证的业务,或己经经营这种业务并拥有己售出这种凭证;(3)从事或拟从事投资、再投资、拥有或持有证券或进行证券交易并且拥有和拟购买价值超过其本身资产总值的40%的投资证券(不包含现金或政府债券)。’6英国称证券投资基金为”集合投资计划”,即有关某些资产的任何安排,通过这种安排使参与者能够得到由于获取、占有、管理
4、或处置这些资产所带来的利润或收益,而且参与者并不对资产进行日常控制。’7日本、韩国称之为”证券投资信托”。日本的定义为:基于委托人的指示,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特定有价证券之运用为目的之信托,且以将受益权分割,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取得为宗旨。’‘韩国证券投资信托是指受托者按照委托者的指示,将投资信托的信托财产向特定有价证券进行投资和使用,并分割其受益权,以使不特定的大多数人获取之目的。‘9我国法律界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认识观点也不一致。有学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组织”,即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特定投资目的,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向社会公众
5、或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资产组合方式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也有学者认为”投资基金是集中不确定的众多投资者的零散资金,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由原有的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一种投资工具”“。对于上述分歧,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采取了回避态度,我国立法并未对基金予以定义。1.3、经理的法律概念“经理”一词,在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学说与判例中含义相当复杂。日、韩商法典规定,经理是给予代替营业主而行使
6、营业中一切裁判上和裁判外行为权限的雇佣人。‘’意大利民法典将经理定义为”接受企业主的委托经营商业企业的人。”12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是”有为商号管理事务,及为其签名之权利之人。”‘3英美法中,成文法和判例法对”经理”概念的外延存在一定差异。判例法上,经理指一个被选任用来经营、指导或管理他人或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事务的人,他被授予一定的独立经营权。被称为”经理”的雇员有权控制雇主的营业。成文法上,”经理”包含在”高级职员”的概念中,而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策,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统称为”高级职员”。’‘我国((公司法》对经理的概念没有作界
7、定。通常认为,经理是具体掌管和处理公司事务,对外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理或代表公司进行商业活动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即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51.4、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概念内涵笔者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概念,是指将企业社会责任放在法学学科的特有框架下进行分析综合乃至限缩而得出的概念内涵。按照这一思路,我们会发现企业社会责任本身是存在瑕庇的。在法学的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产生于对其应负社会义务的违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在法学意义上,称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社会义务较
8、为恰当。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概念总结为: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必须向社会承担的法律义务,违反这一义务的,将会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理或司法裁判结果。这一问题的产生,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产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