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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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12月29日下午,信息产业部网站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以下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二○

2、○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

4、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

5、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

6、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7、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

8、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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