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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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第1.0.3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第1.0.4条改建、扩建的工业企

2、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第1.0.5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第1.0.6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厂址选择第2.0.1条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

3、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第2.0.2条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第2.0.3条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第2.0.4条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第2.0.5条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第2.0

4、.6条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第2.0.7条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第2.0.8条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第2.0.9条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第2.0.10条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

5、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第2.0.11条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一、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四、爆破危险范围内;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

6、区;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第三章总体规划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工生活设施的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第3.1.2条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有条件时必须与城镇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第3.1.3条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

7、工生产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第3.1.4条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第3.1.5条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其有害物质排放的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第二节防护距离第3.2.1条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以及

8、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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