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原则与思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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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原则与思路  【摘要】现行刑罚体系的缺陷与不足是对其完善的基本逻辑起点。据此,对现行刑罚体系的完善就主要表现为促进刑种、刑序、配刑的合理性。应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罚体系完善的根本决定因素,同时还要以实现刑罚目的作为终极目标,切实考虑犯罪人的刑罚适应能力,合理地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就完善思路而言,除了对各种具体刑罚进行必要的改进之外,从整体上看,还要调整刑罚的总体结构,增加新的刑罚种类,明确地对刑罚配置制度作出规定。  【关键词】刑罚体系;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结构;配刑制度  【正文】  关于如何完善中

2、国现行刑罚体系的问题,长期以来理论上进行了相当深入的分析。[1]然而,客观而言,诸多理论认识并未如愿化为立法现实,成为刑法规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刑罚体系(包括具体刑种)的完善乃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刑种是否以及如何改进,不仅与刑罚的裁量制度、执行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而且与对具体犯罪类型的有效惩治和防范也有着难以割裂的关系。因此,应将现行刑罚体系的完善置于刑罚制度的整个体系之中,同时充分考虑刑罚体系对于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现实价值。  一、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逻辑起点  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自然是针对其缺陷与不足展开的,因而显著地区别于

3、刑罚体系的重新设计。也正是因为这一点,现行刑罚体系的缺陷与不足是改革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逻辑起点。对现行刑罚体系的缺陷与不足作出合理的分析,才能使得对现行刑罚体系的完善有的放矢,切合实际。而对于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缺陷与不足,理论上认为主要有:(1)刑罚体系存在重刑主义倾向,与世界轻刑化趋势不合拍;(2)刑罚体系立法技术仍有欠缺,与司法实际需求脱节;(3)刑罚执行存在不协调,与刑罚目的要求不相称。[2]但就具体的内容而言,上述分析还涉及了刑法分则中死刑配置过多、部分犯罪法定刑攀比趋重、具体犯罪量刑情节过于抽象、笼统以及司法机关适用和执行

4、刑罚无法与刑罚目的相协调等问题。[3]9  对刑罚体系之缺陷与不足的分析,其必要的前提则是准确地界定刑罚体系的基本概念。上述分析显然是在非常广泛的含义上分析现行刑罚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在内容上包含了刑罚种类、具体犯罪法定刑配置、刑罚执行等内容。而严格地说,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4]简而言之,刑罚体系是不同种类的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体系,在内容上并不包括对具体犯罪配置法定刑的相关制度、对具体犯罪适用某种刑

5、罚所应考虑的犯罪情节以及执行某种具体刑罚所应遵循的原则等内容。在这个层面上分析,刑罚体系的合理性就表现为两个方面:(1)刑种之合理性问题。在此方面,首先应该分析某种刑罚自身是否合理,该种刑罚的内容是否使得其具备应有的刑罚功能,是否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然后还要分析刑法对该种刑罚的规定是否有利于发挥该刑罚的功能。(2)刑序之合理性问题,即刑法对各种刑罚所作的分类与排序是否有利于充分地发挥刑罚功能,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从理论上看,多位论者在分析现行刑罚体系的完善时都综合考虑了刑法典关于刑罚体系规定之不足与刑种的内在利弊。[5]笔者也认为,尽

6、管从概念上分析,对具体犯罪配置法定刑的问题、具体犯罪之量刑情节、特定刑罚的具体执行等问题都并不属于刑罚体系的范围,但是,法定刑配置是既可以置于具体犯罪之层面上分析,又可以在刑罚体系的范围内讨论的问题。对不同类型的具体犯罪应当配置何种刑罚,既要考虑犯罪的类型,又要考虑具体种类刑罚的特征与实际功能。例如,对贪欲性的犯罪要比对侵犯人身的犯罪,似乎更应该配置财产刑;对非暴力犯罪,尤其是对犯罪激烈程度很低的犯罪来说,配置死刑的合理性就应受到严重质疑。因此,对具体犯罪如何配置法定刑,应当在刑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配刑具备其合理性。  综上所述

7、,现行刑罚体系的不足是分析研究对其完善的基本逻辑起点。具体而言,应该考虑具体刑罚种类本身的优劣短长、刑种归类与排序的利弊以及对不同犯罪配置和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对现行刑罚体系的完善,就不能满足于修修补补,应该将立足点置于刑罚体系的整体改进。而要达到这一点,自然不能仅仅针对于现有规定的不足,还要考虑能否改变刑种、刑罚体系本身所存在的弊端。  二、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是完善刑罚体系的根本决定因素  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据此规定

8、,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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