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doc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doc

ID:11902298

大小:41.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4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doc_第1页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doc_第2页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doc_第3页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doc_第4页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内容提要: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我国刑法犯罪概念中的规定。这一规定在理论上有诸多不妥当的,在执行中也存在着理解和适用不一致的问题,不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从立法上解决该规定的存在的问题是必要的。关键词:刑法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关于犯罪的一般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有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危害不大的,不

2、认为是犯罪。”上述规定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三方面阐述了犯罪的要领这个概念体现了犯罪的鲜明阶段性;它以概括的方法,提示了各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明确了主要打击对象;它明确规定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才是犯罪,从而把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实质特征,与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一法律特征结合起来。”【1】其中,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是犯罪概念的补充性规定,是犯罪概念的组成部分。多年来,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对于指导刑事立法、进行刑事法律研究和打击犯罪起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中关于“情节显著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3、规定,由于存在不同的理解,在执法中一直存在问题。在近年来刑法学界对犯罪概念进行热烈讨论中,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似乎被冷落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应当引起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重视的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一、关于刑法中的“情节显著轻微”1979年以前,中国刑法在立法机关曾经起草33稿,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又有法制委员会修订一稿、修订二稿。除了初稿外,在所有刑法草稿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均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以犯罪论处的规定。应当说,在刑法犯罪概念中加进这一规定,是受到前苏联刑法较大影响的。1926年的苏俄刑法典规定:“目的在于反对苏维埃制度或者破坏工家政权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

4、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作为或不作为,都有认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形式上虽然符合刑法分则任何条文所规定的要件,但因为显著轻微,并且缺乏损害结果,而失去危害社会的性质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的规定,特别是关于“情节显著累微危害为大,为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是直接借鉴于苏俄刑法典的。当然,这种借鉴也是建筑在我国实际情况基础上的。1979年以来,我国的立法在彭真同志的直接指导下,一直以坚持从实际出发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这一规定也是考虑了实践的要求。从有利的一方面分析,这一规定补充性地从“危害不在,为认为是犯罪”的角度说明犯罪是较严重地危害社会的行为,从面明确了不是所

5、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有是犯罪;这一规定适应我国复杂的社会情况,弥补了1979年刑法分则条文过少、过于原则的不足;这一规定指导司法实践慎用犯罪的概念,缩小刑罚的打击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正如王作富教授所指出的:“8我认为,法律规定这个原则界限,就要求我胶为要轻易地把轻微违法都有宣布为犯罪。我胶自觉去做,有利于缩小打击面,集中打击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正如王作富教授所指出的:“我认为,法律规定这个原则界限,就要求我们不要轻易地把轻微违法都宣布为犯罪。我们自觉去做,有利于缩小打击面,有利于安定团结。如果没有这个要求,那就会把许许多多轻微违法分子当成犯罪分子,这样,我们国家犯罪的数量就会大大增加,就会

6、给许多人背上严重的政治包袱。这样,对安定团结不利。”【2】但该规定也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尤其是在1997年我国较为全面修订刑法后,这一规定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主要有以下方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犯罪概念中体现的犯罪特征相矛盾。根据刑法犯罪概念的规定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惩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惩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的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3】这一观点普遍得到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认可。但是“情节显著累微危害为大的,为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作为对刑法犯罪概念

7、的补充,恰恰与刑法犯罪要领中体现的犯罪插征肯有一定的矛盾。根据刑法通说,刑法犯罪要领中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必、应爱刑罚惩罚性是有着内在的联系的。其主要表现为社会危害性是前提条件,犯罪行为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只有刑事法律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惩程度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这种较大社会危害,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是应当受到刑罚的行为。也就是刑法所规定的: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