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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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2年7月14日林函策字〔1992〕165号陕西省林业厅:你省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来函就山林权纠纷有关法律政策问题提出咨询(陕经律〔1992〕4号)。经研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一、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以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为准。有前后数次确定权属情况的,应以最近一次确定的权属为准。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一般应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对于“四

2、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或虽已确定权属但因材料散失而无据可查的,可以参考合作化或土地改革时依法确定的权属,但不能搞“山林还家”,划回“土改山”或者“祖宗山”。二、根据土地改革法和有关规定依法发给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简称土地证)是证明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户的土地(含林地)证明,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现在确定集体所有林地的依据。只有在没有其他合法凭证(如四固定清册)且土地证的规定符合土地改革法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作为确定权属的参考依据。但若土地证的内容违反土地改革法或者有关规定的,如将面积超过法定标准应划为国有的

3、森林而分配给了农民的,这样的土地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参考的依据。三、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在有关证据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经营管理、有利于生产和照顾当事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根据有关规定,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证的土地(含林地)属于国家所有;在集体和国有的权属确认过程中,有可能造成小块插花、不便经营管理的林地,可作适当调整,以尽可能保持各自经营范围的集中连片,零星分散

4、、国家不便经营的林地,亦可由集体经营。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45号《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在山林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先发山林权证,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准挑动、制造新的山林纠纷,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因此,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集体经营单位在争议地区建立林场等经营活动的,其批准文件无效。以上答复,请告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请问土地权属上的""四固定时期是什么时期?:50年代农村集体化的产物。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的包工、包

5、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再加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制度,统称为“三包一奖四固定”制度。山林四固定是什么所谓“四固定”是指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对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规定”。所谓“四至”是指林地着落位置即东、南、西、北四方的界线。四固定,这是中国60年代初国家重要的农业政策之一。以土地改革确权和农业合作化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牲畜、农具、劳动力进行统一调整和固定,本着属地原

6、则,兼顾有利生产、方便管理,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划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0条)。四固定的基本精神是总结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左”倾教训,稳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发展农业生产。但由于产生了一些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变动,因而成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山林所有权权属确定的基本依据之一。在一般情况下,凡经四固定确定权属的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未经四固定确定权属的,参照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时期的权属以及现管范围确定。土地政策相关问答来源:信息中心

7、发布时间:2011-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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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打印本页】        1、全国“土地日”的由来       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标志我国土地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了增强全民的土地忧患意识,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定每年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每逢全国“土地日”,我国政府都会围绕基本国策制定一个宣传主题,在全国广泛宣传。今年6月25日是第21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促节约、守红线、惠民生”。        

11、2、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是什么?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3、什么叫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五不准”是什么?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五不准”: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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