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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立文教授治疗慢性前列腺炎经验摘要:吴立文教授根据多年临床实施7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的体制、劳镎动用工制度改革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糯强,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日距趋上升之势。由于此类案件时间性强,主婵体、内容复杂、政策法律滞后,处理难度⒀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买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16日发布筛了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ゴ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ど该解释是一个内容丰富翔实、论证充分到位,研究透彻、指导科学全面、充满务实蒋,非
2、常振奋人心的重要司法文件。它不仅蚧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价的改革,而且有利于增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评力度。但通过《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实施锤两年来的司法实践发现,该解释有的关条款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缺陷,导致仲蜱裁人员和法官在实践中认识不统一,裁判不一致。本文拟就《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溪中存在的四个问题加以分析。一、劳动仓争议性质的界定缺乏规范性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相互矛盾国务院1993年7疑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麋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将劳动争议性质界姆定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3、境内瞑16/16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因企鳅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累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蛔、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懂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署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璐他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尜争议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杩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龀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塥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蚣该法实施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期问题的意见》第82条、第84条对《劳ウ动法》
4、第二条作了解释和《劳动争议处理磷条例》第二条作了补充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缄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涔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晡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劳动争揭议司法解释》第一条则将劳动争议界定为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用从迅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搂,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侍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乞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
5、工伤保潞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滓”从上述规定看,法律、法规、规章与瑕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性质分别作了不同的鞲界定。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劳动争掌议性质界定的方式不同。《劳动法》对劳沉16/16动争议性质作了原则性界定,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主要是从劳动争议内容上作列举式界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则主迪要是从劳动关系上作概括式界定。第二、劳动争议性质依据的背景不同。《劳动争珊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所作的界定以固狱定工制与劳动合同制并存为背景,该条例锏第二条的第、项从形式和内容上看,是固殛定工制
6、的劳动关系的争议,第项主要是因索劳动合同的争议,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ㄣ》对劳动争议所作的界定,主要以全面推椠行劳动合同制为背景。第三、各自规定的圾受案范围不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沤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范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咧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横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和该解释第二十一嘧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决的事项不属劳动莓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忌权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Ⅳ裁定不予执行,告知当事人在收到不予执依行裁定书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
7、就该劳动魑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充分表明私作为行政法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与《诼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的性质所钞界定的范围不尽相同。有一种观念认为,驷这里说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事项,是指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和因职工下凶岗等引发的争议。笔者认为,《劳动争议厣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所作的界定,其不髭足主要在于忽视了劳动权利义务的对劳动衅16/16争议的界定作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啃第二条虽然考虑到了劳动权利义务这一作饿用,但其、项中的列举的事项又显得过窄翳。
8、劳动争议理念的分析与确认劳动权系利义务是劳动争议的标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就是明确和实现劳动争议当事人双个方所争议的劳动权利义务。因而,争议当玢事人和争议标的是界定劳动争议的两个基炱本要件。劳动权利义务既包括实体法上权塘利义务,又包括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作远为争议标的只限于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晤实体法的劳动权利义务从时间上看,包括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缔结前挖、劳动关系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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