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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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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伦理式诚信与契约式诚信的融合之路——论中西方诚信观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双林镇人民政府许嘉琦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诚信问题也日益突出。诚信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道德现象,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都有着悠久的诚信传统文化。如何构建现代社会诚信体系,需要我们对中西方诚信观进行比较,批评地继承中西方传统的诚信思想。关键词:伦理式诚信;契约式诚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各种利益为驱动的各种造假现象也越来越多,日益引起人们的忧虑。造假者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违背了
2、社会公平的原则,使诚信体系岌岌可危,败坏了社会风气。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充分说明重建中国社会诚信体系之事迫在眉睫。在此之前,探讨中西方诚信观的异同,对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对于诚信观,中西方传统观念中有其相似之处,即都强调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但对于这两方面的侧重是不一样的。中国传统诚信观更注重于自律(伦理式诚信),而西方传统诚信观更侧重于他律(契约式诚信)[1]。一、中国的诚信观在中国“诚信”具有源远流长的传统,是整个道德体系中的重要成分。所谓的诚信,从先秦到当前,与此相关的文献论述可谓
3、汗牛充栋,可谓之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其他的一切均由此演变而来。何为“诚”?“诚”是儒家为人之道的中心思想。自夏代开始,中国进入了私有制社会,随着阶级的产生,社会需要强调“诚”来维系其运转,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正式将“诚”确定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并认为做到诚实不欺是人的崇高道德使命,奠定了“诚”在儒家哲学中的重要地位[2]。宋代理学家朱熹认为,“诚者,真实无妄之谓。”肯定“诚”是一种真实不欺的美德。要求人们修德做事,说真话,做实事,反对欺诈、虚伪。何为“信”?信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
4、现象,早在原始氏族社会就存在了。而儒家十分重视“信”,把信作为其思想核心——仁的重要表现形式。“信”在孔子看来,不仅仅是当作一种策略手段,或明智考虑,信还是一种德性、义务,是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定互守信用,从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及对立阶级之间的矛盾[3]。许慎认为“人言为信”,程颐认为“以实之谓信。”可见,“信”不仅要求人们说话诚实可靠,切忌大话、空话、假话,而且要求做事也要诚实可靠。而“信”的基本内涵也是信守诺言、言行一致、诚实不欺[2]。把“信”、“诚”二者规范联系起来的是孟子,他阐释了二者的内在联
5、系和规范意义。在孟子看来,诚是信的基础,有诚自然能信,无诚也就无信。[3]通过对“诚”、“信”的溯源,我们知道“诚”“信”都是我国古代最基本的道德范畴,在儒家哲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贯穿了整个儒家思想的发展,二者密不可分,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转化的统一的整体。相对于社会而言,它是一种社会道德状态;相对于个体而言,它是一种道德态度和道德行为。一、西方的诚信观与中国传统诚信观相对的,西方的诚信之道则是随着商品与货币经济的发展,提出的一种互利互惠的契约伦理。由于西方商业贸易发展较早,商品经济相对发达,
6、契约作为一种商业手段和人际交往原则被广泛地应用在社会生活中,诚信就是建立在以相互承诺、相互信赖、信守诺言为内涵的契约伦理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西方的诚信观普遍具有契约性特点。西方的契约诚信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基督教从希伯来那里学来的犹太教传统。在《旧约·出埃及记》中,耶和华与以摩西为首的犹太人立约,其主要内容是十戒。在十戒中,诚信便是其中一个主要的道德训条。即便是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契约诚信观也随处可见。[4]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民众中广为传播,也足见这种思想有深远的社会历史背景。卢梭在其著名的《契约论
7、》中指出,人民大众与政府之间是契约关系。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为了防止权力的弱肉强食,防止有人不讲信用,每个人让出一部分权利给政府,政府与人民有契约,如果政府不讲诚信,人们可以解除这种契约。西方学者格劳修斯(HugoGrotius)指出守约是人的本性,人们订立契约,就会产生民法。他认为“有约必践”、“有罪必罚”。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从人性自私论出发,认为人生来是自私的,只会维护自己之利益。人类必须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由国家以法律指导人民的行为,以谋求共同利益。
8、为了保证利益的实现,就必须履行已订立的契约。他进一步认为守约为正义之源,无契约即无正义,有约而不遵行即为不义。[2]美国思想家潘恩[4]进一步阐述:根据契约而建立的政府,不是什么人为牟利而开设的店铺,它完全是人们的一种信托。人们给它这种信托,但也可以随时收回。“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早在古罗马帝国时期已成为普遍的商业和司法原则。其后,在西方社会市场经济不断扩大、发展过程中,契约诚信意识和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也不断随之完善。到现在,诚信是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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