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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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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有资产转让的特定约束条件编者按:这是一篇站在国有企业普通职工立场上写的文章,着重分析了当前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问题,那就是大量国有资产被贱卖问题及某些国资托管者如何通过出售国资从中渔利的问题。作者想从技术角度找出办法来解决问题,但技术措施如没有政治压力和政治舆论相配合,再周密的技术方案也是有懈可击的。作者在这里应该继续深入探讨:为什么权力者在出售国企资产时能通过寻租谋取私利?关键是权力者自身就缺少合法性,谁赋予他的权力?他怎么能成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当他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即公众推选成为国有资产委托人时,他对公共资产是不负有责任的,从
2、中牟利也是在所难免的。这就牵扯到我国的政治制度,马克思列宁一再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的公职人员必须通过普选产生,资本主义国家执掌权力的公职人员也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但是,我国自建国之后,行政官员从来都是任命制,公众从未有过选择和监督管理者的权利。在这么一个暗箱操作的不透明的政治体制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怎么能管理好?某些官员怎么能不趁机损公肥私?因此,支撑国有企业的政治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剩下的这点国有资产也难卖出个好价钱。关键是我们公共资产的“守门人”正在跨掉。中国所剩的国有资产已经为数不多了,所统计的10万亿元仅仅是个帐面数字,真正变现出
3、来能有4万亿就不错。如果扣除债务,我国很多地区的国有资产已经是零资产和负资产。如果这场资产私有化不是以公平的、公开透明的讨价还价方式进行的,日后总有一天,会有重新算帐的时候。因为它真正损害的是几十年间为它贡献奋斗的中国普通大众。一、国有资产转让是带有约束条件的权利组合交易“清楚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先决条件”(Thedelineationofrightisanessentialpreludetomarkettransactions),科斯这条原理今天已经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定律。因此,在对国有资产的一片叫“卖”声中,我们还是先得强调
4、国有资产的权利界定,然后再谈交易、再论买卖。凡尊重事实的人都不应该反对,能对国有资产“接盘”的人其实是在捡“金娃娃”。即使是所谓高耗低效的“烂摊子”,其资产质量也未必不高,加上在国有资产变卖之际,实有资产往往被大大低估,事实上大部分国有资产是被贬值出卖的。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确成了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国有资产的改革是势在必行。但改革是有代价的,现实中的国资变卖对于普通国民来说,就意味着几十年来对国有资产积累、增值做出了巨大贡献的人们,其对被变卖部分国资的拥有权利和索取权利将不复存在。根据宪法规定,我们不能否认这样一个概念:创造了
5、国有资产的全体人民,都对国有资产持有一份所有者权利;根据逻辑推理,我们不能排除这样一个结论:创造了国有资产的全体人民,都对国有资产持有一份“索取”利益的权利。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是狭隘的归企业职工所有,而国有企业中包含了几代谁能说从建国以来就为发展大工业而承受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农民不是“全民”6中的一部分、谁能说“全民”的财产他们没有份?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要素参与的对国有财富的贡献,同时也包括公私合营中资本家以资本要素加上其它要素的贡献,这更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但是,由于以往货币工资中仅体现了贡献的一部分报酬,他们得到的分配也只是应得分
6、配中的一部分。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付给职工的货币工资中并没有体现全部劳动报酬。那时的工资分为货币工资和实物工资两类,国家统计条文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付给职工的全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譬如单位分房,正是以实物形式体现的劳动报酬。正因为有这个前提,单位分房停止以后国企职工以大大低于市价的价格把住房的产权买下非但不是什么“国有资产流失”,恰恰是体现国家承认国企职工在“国有资产”中有未还为来得及实现的劳动报酬,体现了国家对职工利益的补偿。如果国有资产
7、不成为某些个人的私产,那么国民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将始终对这块资产既持有所有权也持有索取权,即使企业倒闭、即使发不出工资,这两份权利起码在理论上不会失去,之所以国企在让职工“剥离”时需要支付一笔钱,其实也就是认同职工的索取权利。国有企业是存在产权不明晰的弊病,但产权不明晰只是指当国有资产物权人即国企职工以各别个体出现时,各别个体之间的权利份额难以界定,而不是指国资就没有物权人。国资的物权人有成千上万,他们用一张选票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了政府行使,当政府用国民委托权利进行国资交易时,国资的物权人一讲不清楚自己在其中有多少权利份额,二搞不明白
8、自己在国有资产中究竟有没有份。国资的物权人即国企职工在国资交易中其实是无权利可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旦被卖,“全民”对其理论上的物权也失去了,这意味着索取权也彻底失去。对于国企职工来说,所谓改制的代价,主要就是指失去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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