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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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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包括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准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满足国家预算管理、单位内部管理及有关各方了解单位财务状况的需要。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单位各项业务活动及其它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科学事业单位应规范地建立各种账簿,及时、全面、如
2、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其它活动情况。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中专项予以核算。 第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财务主管部门和大、中型科学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迄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业务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
3、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资产计价的一般原则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计价原则 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实际业务发生时的价格或金额计价。 第十一条 存货计价原则 购入的材料,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用及有关的税费等计价。 自制的科技产品,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
4、成本计价。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账面价值计价,单位没有同类存货的,按同类存货的市场价或评估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实物,按照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确定的价值加由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计价。 领用或发出材料、科技产品等存货时,可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计价。 盘亏、毁损的各项存货,按账面价值计价。 第十二条 在研项目、在制产品计价原则 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研究和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成本计价。 在研项目中止和在制产品盘亏,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三条 固定
5、资产计价原则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含竣工交付使用前支付的借款利息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等)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所提供的有关凭据加上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改扩建前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
6、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固定资产由于投资、转让、报废、盘亏、毁损等原因减少时,按其账面原值计价。 第十四条 实物已收到,各种单据尚未收到的各项资产按合同或同类资产账面价值或市场价暂估计价,待收到正式单据后调整计价。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计价原则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或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自行开发使用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或者按照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 对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摊销,一定的期限是指:凡法律和合同及单
7、位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限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二者孰短的原则确定;法律未规定有限期限的,按合同或单位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法律、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未规定的,按预计受益年限确定;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少于17><0年的期限确定。未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按实际成本一次记入支出。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按其账面价值计价。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计价原则 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
8、差额计价。 第三章 收入确认原则 第十七条 对财政补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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