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与行政诉讼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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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入世与行政诉讼制度变革一、行政诉讼体制的改革——建立行政法院  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相分离,》第3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及程序规则不同于民事诉讼,而且两大诉讼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我国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但并没有象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诉讼案件与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一样,统一由人民法垒院行使审判权,具体则由人民法院的行政祀审判庭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与国外行政脞诉讼制度相对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帙,在诉讼体制上与

2、日本司法体制的混合性虹特征近似。在中国建立何种行政诉讼制度薷的设想上,理论及实务上曾有过两种不同堰的主张:一种是模仿法德国家的模式建立澹独立的行政法院;另一种观点就是行政诉谁讼体制的现状。在《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前,曾有人呼吁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但先这种观点未被立法所接受;  之后惨又多有学者和实践部门的同志作此类似建铨议。时至今日,基于入世的要求和行政诉碾讼体制的内部弊端以及法律实施成本的考褓虑,笔者以为在体制上应建立独立的行政抬法院,17/17并在此基础上朝较为完整的司法审钻查方向发展。议定书》第2条明确要求中国应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因而在制度实践导上就面临着如何处理行政诉讼

3、与司法审查舾的关系问题。)  中国入世后必须兼履行其承诺的义务,而承诺义务的履行须ケ借助于一个实现承诺的机制,在承诺机制上其重点就是独立“司法审查”制度之建狎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节“司法审查”第1款的规定:“沈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扫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篁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黜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疃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刷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可扇见,中国

4、至少应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领域它建立专门的法庭。尽管“议定书”对这种裢法庭在体制性质上没有作出必须是司法的专要求,但它必须独立于一般行政机关。由ュ于我国行政复议机关是原行政行为机关的收上级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性,因而现行桴行政复议体制不应承担也无力承担此类审蝉查任务。那么,我们是考虑另行建立一类婷专门的行政机关来进行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发全部行政行为的审查呢?还是考虑寻求司ぺ法体制呢?“议定书”第2条节第2款规17/17定:“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啕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苊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  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拿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

5、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描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饰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Ш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奴何权利。“该条的规定表明,如果是由行痖政机关承担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任务,则当锢事人还应有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的权利,荧并且在司法程序中还有上诉的权利。即对叵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全部行政行为的审查,描一般都要经历三个程序阶段:行政复审、铵行政起诉、行政上诉。出于降低法律实施顺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简化程序的考虑,劓让当事人直接寻求司法救济较之先向行政梗机关提出行政复审,更具有合理性,也更葆符合”议定书“与有关WTO规则要求的鞍”  司法审查“、”迅速审查“的$

6、要求。因而,笔者以为,与其建立专门的茅行政机关来符合”议定书“的承诺,还不哔如让当事人直接起诉于法院而寻求司法救ㄘ济。  那么,这种直接通过司法途做径来审查行政行为的体制,是维持现行司瘵法体制还是构建一种新的司法体制来应对各17/17WTO的要求?现行司法体制在行政诉讼毽方面存在诸多弊端,如要让法院能真正独镪立、公正地审查行政行为,必须对现行司⒕法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一种有别于一般诉嗍讼的专门行政法院。  行政诉讼在蠼现有司法体制下运作,在实践的操作上至瑟少存在如下弊端:一是行政案件的审理缺岈乏独立性,来自内部与外部的干预皆较大罂。二是行政庭的行政法官并不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在法

7、院内部经常实行法官轮换掭,民事庭、刑事庭或执行庭的法官常常充雀任于行政庭,而行政庭的法官则又常抽调鞠入其他业务庭或研究室,因而行政庭的法官并不具有长期的稳定性,缺乏行政法和弓行政诉讼法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是缵立案的把关与案件的审理相分离,从而使许多本应作为行政案件的案件被排除于行掮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在法院内部体制中,即人民法院通过设立立案庭来统一把握案件郭的受理,由立案庭对案件的性质进行认定蛹并决定是否受理以及案件的内部分工。此哺种做法,使得大量本属于行政案件性质的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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