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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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浪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卫生管理的部门。二、管理职责(一)公司各级党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三)安全环保处为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其内设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四)公司安全环

2、保处、综合办公室及工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五)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处检举、报告。(六)各级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有权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群众监督。(七)安全环保处作为公司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八)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

3、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三、管理措施(一)将预防职业病方面所需的安全投入纳入年度生产和资金计划,提留专项资金,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给予资金保证。(二)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建立健全有关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休或调离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要封存保管,保存期限一年。(三)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

4、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四)向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六)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七)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八)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和相关资料由安

5、全环保处建档保管,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职工。(九)在设备大、中修时,要同时将改进和检修劳动防护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列入计划项目中。(十)安全环保处要定期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并将监测结果反馈至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十一)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相关部门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十二)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各种防护用具,每半年对各种防护用具进行效验和维护,并作好相应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对主要职业病危

6、害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并整改,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十三)安全环保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定期与认证的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人员进行体检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十四)生产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与GB/T16911-2008《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及《车间空气中呼吸性水泥粉尘卫生标准》GB16238—1996的相关要求。(十五)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公司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监督购置质量,并对其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物流供应处根据

7、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并组织采购,对采购防护物品的质量负责。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发放,发现质量问题,由采购人员负责退货。(十六)各部门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发明细账目,认真填写“劳保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掌握使用人数,根据标准严格把关,切实做好领、发工作。经批准领取集体备用的防护用品,由本部门领导控制发放,并在登记本上签字。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时与物流供应处联系解决。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调动时,应将个人“劳保用品领用登记卡片”一同带到调入部门,并按调入部门工种(岗位)配发防护用品

8、。(十七)相关部门要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企业若有新、改、扩建项目;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发生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四、约束与考核防护设备负责人没有定期效验和维护防护用具的,考核负责人100元。未按时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的,考核相关部门负责人200元。五、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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