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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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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的反垄断法不应调整我国的行政垄断摘要:行政垄断,顾名思义就是以行政公权力方式干预市场竞争,阻碍平等交易的国家行为,是我国目前一种特有的现象,并有着思想、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它与经济垄断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导致的社会关系也非同一性质。所以,传统的反垄断体制、方法和程序不可能消除行政垄断。关键词:行政垄断 经济垄断 市场经济 竞争绪 论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今天,行政垄断已代替过去的政府无度干预而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大公害。刚刚起步的中国市场经济不仅屡遭各类不法经营者形形色色行为的侵扰,而且饱受了来自行政部门形式多样的行政垄断之苦。尽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早在七年前
2、就对危害甚深的行政垄断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实践证明,行政垄断并未因法律的禁止而绝迹或收敛,相反,在复杂动机驱使下的行政垄断似有愈演愈烈之势,以致有关人士不得不为此而大声疾呼。“入世”之后,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反垄断法已成我国发展之必需及大多数学人之共识,但对于世界其他国家不曾多遇的行政垄断问题,因缺乏先例而争议颇多。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而人们又习惯于将二者相提并论,似乎在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尽管有一些相同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需要用不同的方法解决。试图用传统的制止经济垄断的反垄断法去解决行政垄断的思
3、路,从总体上难以行通。不过,重要的不是在中国未来的反垄断法中是否应规定行政垄断的问题,而在于用何种手段去根治行政垄断的问题。如果我们既想解决一般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经济垄断问题,又欲根治在中国特有的行政垄断问题,则须突破传统反垄断法的窠臼,在吸收它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探求规制行政垄断的特殊方法。所以,笔者要否定的是那种把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简单并列,把二者作为同一类问题,用同一个部门法手段来调整的错误认识,至于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是否可以在同一个法律文件中,则是其次的问题。本文认为,我们应另辟规制行政垄断的蹊径,而不能采用传统的反垄断法中的方法和体制。第一章 行政垄断的成因8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
4、阶段,企业经过长期充分自由的竞争,优胜劣汰不断发生,个别企业由于规模不断壮大,形成了在某一行业的优势,从而具有了产生经济垄断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此外,个别企业为了消除和阻碍竞争,通过联合或通谋的方式,以排斥和限制竞争。可见,经济垄断是市场的天然产物。也正因为垄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而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垄断现象十分突出。在西方传统的经济学和法学上,人们一般所称的垄断,实际上就是指的经济垄断,反垄断立法实际上也就是反经济垄断的立法。但存在于我国的行政垄断既不是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共有现象,也非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一般特点。行政垄断在中国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基础,以规制
5、经济垄断的传统反垄断法不可能完成消除行政垄断的任务。1、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行政垄断的体制渊源。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被赋予了强大的经济职能,从物资分配,到劳动力的配置,以及各种商品价格的制定都由政府以计划的方式进行,市场的作用几乎完全被排除。经过不断改革,我国最终也选择了市场经济这一被实践证明了的、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体制,但长期的计划经济给我们带来的灾难不仅仅是经济的萎缩,更重要的是这种体制在社会生活中形成惯性,使我们的政府职能迟迟不能实现转变,不能使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科学化。尽管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但许多行政机关仍然屡屡违背市场规律,凭借自身拥有的权力进入市场。行政垄断就是计划
6、经济之后政府部门仍然试图按照自己的意志统治市场的表现,是计划经济的一种残留形式。这是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产生原因的根本区别。2、利益的不平衡和政府立场的错位是行政垄断的动机或认识上的原因。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全面界定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含义、范围和方式。然而在这之后政府仍频频以垄断方式介入市场,必然有其主观上的原因。不论是行政垄断,抑或是政府无度干预,政府都有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即为追求一定的利益。正是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政府才介入市场。但政府介入市场应代表和谋取全社会的利益
7、,而不是本地区和本部门少数人的利益,更不是为了内部个别人员的利益。行政垄断的产生正是这些行政部门的领导人对政府所代表的利益形成了错误认识,将本地区、本部门及与本单位自身利益有密切联系的少数企业甚至个别内部人员的利益置于整体利益之上。而传统的反垄断法也是基于政府是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的前提而制定并实施的。“传统观念认为,市场与大众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唯有政府是一心为公的。”所以,政府立场错位的问题不解决,我们不仅不可能用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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