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1876310
大小:26.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7-14
《2011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 代理的法律规定.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2011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的法律规定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 代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
2、用书面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因为代理活动要由代理人来实施,且实施结果要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如果代理人不能胜任工作,将会给被代理人带来不利的后果,甚至还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由于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所以,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一定要明确。如果由于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被代理人自己不能亲自进行违法活动,也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违法活动;同时,代理人也不能接受此类的委托,否则,被代理
3、人、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元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
4、行代理活动 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话,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就是建立在这种人身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进行代理活动,完成代理任务。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就有义务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工作。如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表现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5、。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形。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例如,在同一诉讼中,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这就很可能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种情形为法律所禁止。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勾结,在订立合同时给第三人以种种优惠,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对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终止 由于代理的种类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1)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
6、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