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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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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罚金刑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它是受刑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与自由刑及生命刑相比,罚金刑是一种较为轻缓的刑罚手段。罚金刑的外部表现形式直接体现为金钱,而且又是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刑种,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已取得积极成效的今天,对于这一刑种仍然还没有足够的重视,而我国古代“赎”与“罚金”并非泾渭分明,从而使得长期以来人们对罚金的存在有着“以罚代刑”的误解,但是事实上,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罚金刑的性质与封建社会以钱赎罪截然不同,在现代社会中,罚金刑已经作为与生命刑、自由刑相提并论的刑法方法之一。 一、罚金刑的适用以并处使用为主,极少单独适用
2、我国当前的刑事法律更加倾向于把罚金刑视为财产刑中的轻刑,注重罚金刑所具有的剥夺犯罪者的再犯罪能力,抑制其犯罪动机,没收其违法所得等特殊预防功能。这体现了现行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对被告人量刑可能产生的影响。 从审判实践的具体情况看,适用罚金刑,基本上为“并处”,很少“单处”。这是目前我们适用罚金刑的一大特点。在并处罚金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理解罚金刑的立法意义和审判功效。 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中共有条文350个,其中有169个罪名涉及罚金刑,主要罚金刑罪名都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两章中。而这一类罪名
3、所规定的并处罚金的立法意义很大是出于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经济上的制裁,使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既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也同时付出经济损失代价的双重后果。对于这两类犯罪罪名来说,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主要目的和动机就是要通过其不法行为谋取高额利润,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通常是为“钱”而去。为“钱”而犯罪,就必须为犯罪付出“钱”的代价。通俗地说,罚金刑就是把其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获得的任何利益“变本加利”的吐出来,使被告人增大其实施犯罪的可能风险和削弱其犯罪后可能再犯罪的经济能力,这就是我们的立法本意。 2、正确理解罚金刑与自由刑的关系,既不能以罚代刑,也不可只刑不罚。 掌握罚金刑与自
4、由刑的关系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面对两个不同的层面,或受到来自两个层面的相互对立的指责,一种是“以罚代刑”,另一种是“只刑不罚”。解决这个问题,除了有赖于立法上的完善,更多详尽司法规定的出台,以及专家、学者理论上的指导之外,更多的是依靠办案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公正,对国家利益至高无上的服从和责任心,以及对案件的深入理解,灵活、巧妙地适用和掌握。 笔者对此问题的看法是: 3 1.以罚代刑不可虑。罚、刑之间就是要综合平衡,在判并处罚金刑的犯罪案件时,可以根据被告人交纳罚金的额度和态度,适当予以从轻对自由刑的量刑幅度,让犯罪分子“有所得有所失”。但这
5、个罚、刑互减的平衡量要掌握好,不能显失平衡。合议庭、主审法官在考虑量刑时,首先要理解“罚”亦是刑,罚是惩治犯罪,并不是放纵犯罪,罚是为国家所罚,为法律公正所罚。 2.只刑不罚不可取。严格地说,只刑不罚,是对法律的一种曲解。有时,一些做法就是为了省去麻烦,减少工作量,避免非议和怀疑,只对被告人判自由刑。而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对被告人实施犯罪后所谋取到的暴利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认为被告人判刑入狱,失去自由,就是法律的胜利和公正了。这不但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更是一种对犯罪的潜在放纵,是要防止发生,认真对待和必须努力改进的问题。 3.
6、罚、刑并举双管齐下。针对不同被告人,运用罚金刑减轻自由刑,争取被告人主动配合执行。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必须使用或大胆单独使用罚金刑,使被告人“人财两空”受重创,并坚决执行罚金缴纳,执行到账。 二、罚金刑的判决生效与执行到账存在较大的“流失和空判”现象 从目前现行生效的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因为立法对罚金刑强制并处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刑法只规定了关于罚金刑的强制适用,而没有考虑到判处罚金刑后的执行问题,这都为判决后的生效执行留下了后患。在司法实践中占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的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虽然法律同样规定可并处
7、罚金,但这些被告人本身没有一定私人财产可执行罚金,又没有单位可执行处罚,特别是对外地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来说,其本身的衣食住行都已经是问题,何来罚金交纳?可执行的难度更大。所有这些都显示出占所有刑事案件绝对多数的并处罚金判决案件判决后有可能无法或根本无法执行。 此外,刑法虽强调了关于罚金刑的强制适用,而没有明确规定判处罚金刑后的具体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特别是对有能力但故意拒不执行罚金的被告人并无相应的惩罚措施,这就给“并处罚金”的判决制造出了比较大的流产机会。在基层法院所判处的轻微型刑事案件中,有相当大的罚金刑判决是“一纸空判”,据统计数字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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