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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给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信地址:无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214001) 传 真:82720696 联系电话:82702031 联系人:顾 建 电子信箱:fgcgj@sohu.com 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
2、法宗旨】为了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建立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和保障机制,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合作共赢的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区域、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下简称“工资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工资协议定义】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协议,是指职工方代表与
3、企业方代表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工资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工资协商原则】工资协商应当遵循合法理性、平等合作、诚实守信、互利双赢的原则。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主体职责】职工方代表应当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理性表达职工诉求,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企业方代表应当积极开展工资协商,认真研究职工代表意见,加强对话和沟通,推进民主管理。 第六条【三方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应当共同研究处理工资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工资协商双方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 各
4、级工会组织应当引导职工依法维权、理性协商。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为工资协商创造条件,推进工资协商的开展。 第七条【工资协商权利和义务】职工代表或企业代表有权向对方依法提出开展工资协商的要求,任何一方提出书面要求后,双方必须履行工资协商义务。 第八条【工资协商结果的效力】依法签订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企业(包括劳务派遣企业)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九条【工资协商工资总额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工资协商确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符合下列条件,即为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一)符合国家工资调控政策及对特定行业的工资管理措施。 (二)工资集体协
5、商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 (三)企业向税务部门如实提供了本年度各项工资支出财务报表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工资协商工作的奖励】对在推进工资协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开展工资协商的企业优先参与诚信企业、和谐企业评选;企业经营者优先参与市级以上先进个人评选。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十一条【工资协商的内容】 双方应当协商的内容如下: (一)企业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二)企业一线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本企业工资最低水平。 双方还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办法;
6、 (二)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 (三)加班、加点工资基数; (四)与工资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工资协商的参考因素】 协商确定工资、保险福利等内容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五)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六)本企业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高级管理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比例;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协商增资】 企业利润增长或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
7、增长工资的要求。 企业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应当得到增长。 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第十四条【协商降资】企业上年度经营困难且没有盈利的,协商双方可以通过工资协商适度下调工资水平。 第十五条【劳动定额要求】 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当协商劳动定额。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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