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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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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美立法起步较早我国五方面工作须加强■西安邮电学院郑大远苗玉凤贾永宁从国外情况来看,法规建设为信息无障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如何进一步推动信息无障碍的立法工作,加强相关标准体系的研究,加大经费以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是我国信息无障碍工作下一步亟需解决的问题。国外立法保障信息无障碍网络无障碍实现“电子欧洲”欧盟将“实现网络无障碍,建立全民共有的信息社会”作为“电子欧洲”(e原Europe)计划的重要方面,并从2000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此进行讨论和规范。英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DRC)联合英国标
2、准协会(BIS)制定了一份网页无障碍方面的规范。这份规范涵盖了无障碍网站开发的各个方面,比如技术标准、自动测试工具、代码验证方法以及如何让残疾用户参与到设计过程中,等等。该规范参考国际互联网联盟网页无障碍行动小组(W3CWAI)制定的网页内容无障碍规范(WCAG),并对WCAG的运用提供了一套更具操作性的参考。目前,英国政府已将WAI的标准(网页内容无障碍指南、编辑工具无障碍指南、用户代理无障碍指南)纳入其采购的技术标准之中。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瑞士、瑞典、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也先后制定了信息无障碍法规,包括网络无障碍和政府采购要
3、求,并积极推进其在欧盟层次上的法规和标准。欧洲标委会、欧洲电信标准协会、残联论坛等承担了信息无障碍标准的制定和协调工作,但目前在欧洲还很难看到像美国“508法案”那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信息无障碍法规或者标准。美国“508法案”开先河美国是信息无障碍立法较早、内容较全、相关标准配合较好、执行较有成效的国家之一。早在1982年,美国就制定了《电信为残障人服务条例》;1988年制定的《电信无障碍加强条例》是美国电信无障碍的法律组成部分,要求联邦电信系统对听力和语言残障人士完全无障碍;1996年修订的《美国电信法》明确规定,所有电信设备、用户端设
4、备和软件都要做到对残障人士无障碍。1998年美国政府修订了《残疾人康复法案》第508节(又称“508法案”),要求自2001年6月起,联邦政府机构所采用的电子与信息技术产品不能对残疾人(包括残疾政府员工和残疾公民)构成障碍。可以说,“508法案”是迄今为止美国有关信息无障碍最重要、最有效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开创了全球信息无障碍立法工作的先河;同年,美国又制定了《助听器兼容条例》(简称HACACT),规定了电话机与助听器的耦合要求,以保障配戴助听器的听力残障人士能有效地使用电话通信。按照HACACT的要求,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法规FCCPa
5、rt68和FCCPart20又分别对电话机和无线通话设备的助听器的耦合要求,包括产品合格评定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执行时间表,做出了明确规定。日本重点推进信息无障碍日本在2001年颁布的《Re-Japan2002》信息社会重点建设计划中,推出了解决残障人和老年人信息无障碍的目标和措施,明确提出要建设信息无障碍环境。日本工业协会颁布的X8341号工业标准分为通用条例、信息处理设备、网页内容等三部分,目前该标准正在进行扩展,还将增加电信设备及办公设备两部分内容,从而进一步扩大信息无障碍的范围。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等国家也纷纷加强了信息无障
6、碍的立法工作。可见,随着世界电信和信息通信的高速发展,信息无障碍工作受到了各国政府的大力支持,立法速度已明显加快,以法律形式保障信息无障碍对社会的影响相当大,并得到了国际和地区标准化组织与企业的大力支持,从而带动了相关标准的制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以地区标准为多,统一的国际信息无障碍标准仍比较少。同时,从国外的立法及执法经验来看,信息无障碍建设不可能一步到位,立法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尽管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所要规范的对象也有差别,但采取的模式基本一样,即在一些规范弱势群体特别是残障人士的法律中规定相关信息无障碍要求,这
7、也反映出世界信息无障碍立法是以保障残障人士获取信息无障碍作为突破点,逐步扩展到其他人群的信息无障碍权利。我国应加强立法和标准研究相比国外而言,我国信息无障碍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信息无障碍工作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已经在基础理论研究、标准化研究、社会推广、产品制造、社会信息基础建设和专用服务提供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信息无障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朝一夕就发展起来,在今后的建设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法规建设应循序渐进由于我国信息无障碍的相关理论体系还不完善,而信息无障碍立法所涉及的内容又非常广
8、泛,相关技术和市场发展也不平衡,各地区信息化差异较大,因此,现阶段制定一部统一的信息无障碍法律的时机还不成熟。就目前情况而言,可在现有规范弱势群体的单行法律中增加信息无障碍内容,辅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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