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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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制度研究-法律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制度研究高秀东*摘要:为了突破传统刑事司法合作的局限性,欧盟以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将相互承认原则确立为刑事司法合作的基石。相互承认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做出的司法裁定,其合作范围大大超过传统司法合作范围。相互承认制度下的司法合作在司法机关之间直接开展,极大简化了合作程序,加快了合作速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取消了双重犯罪原则和特定性原则,不适用本国国民不移交原则。相互承认司法裁定制度促进了欧盟各国的法律趋同,同时在法律有差异的情况下,通过规定拒绝承认或

2、执行的理由来缩小合作义务的范围。关键词:欧盟刑事司法合作相互承认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统一市场和申根协议下的无国界人员自由通行制度,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带来新的危险,因取消边境检查而激增的洗钱、贩毒和非法移民等跨国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不少成员国却因担心失去司法和警察事务等国家主权而使成员国之间在打击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步履维艰。传统的刑事司法合作,依据的是国际条约,其最大特征是“请求”原则:一个主权国家向另一个主权国家发出请求,然后由被请求国决定是否遵从这一合作请求。有时候,遵从原则相当严格,给被请求国留下的可供选择的余地很小

3、;而有时候,被请求国在做出是否合作的决定的时候又有相当大的自由。但几乎在所有的情形下,请求国能做的,就是必须等待被请求国的答复。这种传统模式既缓慢又麻烦,能否合作成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显然已经无法适应打击犯罪的需求。在这种情形下,欧盟借用在建立“单一市场”过程中发挥过很好作用的“相互承认”概念,以期改善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一、相互承认原则在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确立相互承认原则最初是欧洲共同体为了解决共同体内存在的各种贸易壁垒问题而实行的,后来逐步扩大到服务自由和人员的自由流动。但是,“单一市场”中相互承认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保证

4、欧盟公民的自由流动,而刑事司法合作下的相互承认,主要目的是为国家作出的司法裁决能够自由流动,是有利于国家而不是有利于个人的。在个人可以在欧盟自由流动的情况下,无论他在哪个国家,都要受制于某个国家做出的不利刑事裁决,从这个角度看,相互承认原则是不利于个人的。司法合作方面的相互承认,就是某个成员国做出的司法决定,将自动地被所有其他成员国接受,并在这些国家具有相同或至少是相似的效力。②从历史上看,各国都把刑事裁决看作是国家主权的行使,因此拒绝承认外国的刑事裁决。相互承认司法裁决,意味着一个主权国家完全执行另一成员国司法机关的判决(尽管

5、这并非是一个绝对的原则,在实践中该原则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限制)。而其他成员国作出的裁决是建立在基于不同价值构建的不同法律秩序之上的,因此,一国没有义务执行体现不属于本国价值的裁决。③但是,这种严格的立场不能说没有矛盾。各国在不承认外国刑事裁决的同时,却通过引渡、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和冻结、扣押犯罪收益,对外国刑事裁决的后果给予了认可。因此,有学者认为,教条地否认外国的刑事裁决逐渐变得没有任何意义,应该改变立场,更广泛地承认外国的刑事裁决,通过使外国刑事裁决结果在其他国家的国内诉讼中得到更广泛的承认,打开增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大门。④事

6、实上,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各国刑法所保护的价值逐渐融合,不承认外国刑事裁决的原则逐渐受到质疑。在建立一个“自由、安全和公正”区域的背景下,相互承认司法裁决具有确保某一成员国的司法裁决在整个欧盟境内发生法律效力的目的。在刑事司法领域适用相互承认原则,一是为了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二是为了增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外,适用相互承认原则,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的过程。相互承认彼此的生效判决,可以确保某个成员国做出的判决在另一个成员国不受质疑,这也有助于在欧盟范围内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在《欧洲联盟条约》制定之前,一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法律

7、文件已经体现了相互承认原则。随后,该原则在欧盟框架内也得到了承认。包含有相互承认原则的刑事法律文件有:欧洲委员会1970年5月28日的《关于刑事判决国际效力的海牙公约》、1983年3月21日的《欧洲被判刑人移管公约》、1991年11月13日于欧共体政治合作框架内签署的《欧共体成员国之间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公约》和1998年6月17日的《关于剥夺驾驶资格的欧盟公约》等。相互承认司法裁决意味着,其他成员国必须承认该判决,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再重新起诉该人,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不能再被质疑,也即包含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欧共体成员国间禁止双

8、重危险的公约》(1987年5月25日)、《刑事诉讼移转公约》(1972年5月15日)、《执行1985年6月14日申根协定的公约》(1990年6月19日)都包含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欧盟框架内,《保护欧洲财政利益的公约》(1995年6月26日)和《针对欧共体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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