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留用职工工龄如何计算

国企改制留用职工工龄如何计算

ID:1186584

大小:37.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1-08

国企改制留用职工工龄如何计算_第1页
国企改制留用职工工龄如何计算_第2页
国企改制留用职工工龄如何计算_第3页
国企改制留用职工工龄如何计算_第4页
国企改制留用职工工龄如何计算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企改制留用职工工龄如何计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国有企业改制,留用职工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2011-11-03)—、从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与纪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一案谈起案情简介:上诉人:纪某被上诉人: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乐国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由青岛某某厂改制而来,其前身是山东省外经贸直属企业下属的一家老国有企业。经省政府批准,青岛某某厂于2003年底进行国企改制,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制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改制方案,大部分职工留在了改制后的公司工作,纪某(1958年生人)是其中的一员。2004年1月17日,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与纪某签

2、订了《关于企业改制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根据鲁政发(2003)62号文的相关规定,乙方(指纪某)在原有企业的工龄为九年,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后,甲方(指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万元,乙方实行身份转换,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协议签订后,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并与纪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4年1月17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公司依法通知纪某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日,公司给纪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纪某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其在公司连

3、续工作十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拒绝签收。公司最终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于是,纪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支持了纪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公司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纪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纪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上诉焦点:纪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具有和被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1、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上诉人已在上诉人处工作了十六年,符合该条件,应当予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经过改制,但改制前后都是同一单位,应当认定为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因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上诉人完全符合前述规定,依法也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辩理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山东省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劳社[2006]81号。该文件在“一、关于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和处理劳动关系的基准日”中规定:对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至改制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并在改制后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以上规定非常明确地表明,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之前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能合并计算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本案中,原国有企业与上诉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因此计

6、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上诉人自2004年至2010年的工作年限刚过六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中院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结果:二审调解结案,依法终止了公司与纪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律师对本案的深度分析:通过对基本案情的了解,可以看出本案的焦点就是国有企业改制后,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如果应当合并计算,那么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公司就应当与纪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公司于2010年5月30日与纪某

7、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就是合法的。要探讨这样的问题,首先要找具体的规定。首先,本案中原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公司与纪某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在“配套政策措施”中规定:(四)调整劳动关系方面。1.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关系。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有参股)的,给原企业国有身份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原劳动合同,职工不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鲁劳社(2004)5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

8、的,原企业应当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与接收安置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04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