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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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七、外债注销登记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

2、款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1.申请书。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3、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1.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 审核原则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

4、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债务,按短期外债纳入“投注差”控制。(2)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4)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长期外

5、债偿还过去借用的中长期和短期外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外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4.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成本的6倍。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

6、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6.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债按以下原则管理:(1)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2)对2007年6月1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

7、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7.以下含有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境内企业;(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3)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8.债务人办妥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按照规定出具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审核要素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审核申请书和《境内机构外债签

8、约情况表》等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借款合同内容一致。2.审核借款合同中当事各方、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适用法律等主要条款。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非银行债务人,其对外借款需要事前批准或纳入指标管理的,应审查借款合同条款与批准文件内容是否一致。授权范围1.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2.非银行债务人可预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预录入外债签约信息。       注意事项1.外债的统计范围包括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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