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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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1616目录1、动画形象“葫芦娃”著作权权属纠纷案12、上海玄霆公司委托创作著作权合同纠纷案23、侵害英特尔公司商标权纠纷案44、侵害立邦漆商标权纠纷案65、侵害美国3M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86、抢注“周立波姓名拼音”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97、侵害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商业秘密纠纷案108、电视剧《夏家三千金》植入广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29、“龙之谷”网络游戏外挂侵犯著作权犯罪案1410、非法制造“茅台”、“芙蓉王”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1616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十大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1、动画形象“葫芦娃”著作权权属纠纷案胡进庆、吴云初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原告胡进庆、吴云初是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职工,上世纪80年代,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指派两原告担任系列动画片《葫芦兄弟》的造型设计,两原告共同创作了“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两原告认为,“葫芦娃”动画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权,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物质技

3、术条件创作葫芦兄弟电影的分镜头台本,因此该美术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在双方未就著作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葫芦娃”动画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归两原告所有。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葫芦娃)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两原告所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动画形象“葫芦娃”创作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和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葫芦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两原告仅享有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遂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创作动画形象“葫芦娃”1

4、6时,双方当事人没有就系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订过书面合同,对系争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未作明确约定。同时,当时的法律对系争作品的归属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背景,本案系争的“葫芦娃”动画形象美术作品应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创作的“特殊职务作品”,应由上诉人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被上诉人享有,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关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件。本案涉及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认定标准等问题。本案判决明确了,对在计划经济时期创作的职务作品,虽然当事人对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没有明确的

5、约定,并且当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及其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单位职工创作的动画形象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本案判决符合公众对此类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通常认识,有利于促进计划经济时期创作的作品在新时期的传播利用,也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2、上海玄霆公司委托创作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钟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42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36号】【案情摘要】2010年1月18日,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

6、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16)(甲方)与王钟(乙方)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协议约定王钟将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四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转让于甲方,并排除乙方本人于本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向第三方转让、授权上述权利。如果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须向甲方支付10万元并加上乙方从甲方处获得的相关费用总额的十倍金额的违约金。同日,玄霆公司(甲方)与王钟(乙方)还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著作权及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地归属于甲方。在协议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乙方

7、在协议期间内创作的包括协议作品在内的各类作品交于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使用或开发,或者为第三方创作各类作品。2010年2月10日,玄霆公司依约向王钟预付了10万元创作资金。2010年6月18日,王钟(乙方)与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想纵横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按公司要求进行职务作品创作,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2010年7月18日,王钟以“梦入神机”的笔名在幻想纵横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发表作品《永生》,连载至2012年2月5日结束。玄霆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王钟继续履行《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及《委托创作协议》,停止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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