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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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简称黑龙江省计生协;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FamilyPlanningAssociation,缩写HFPA。  第二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工作,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全省性非营利群众团体。  第三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公平

2、、公正、平等、民主的原则,不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残疾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带动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厂益。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为育龄群体和广大群众服务。  第六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接受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指导,开展与国际、国内有关组织的交往与合作。  第七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接受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指导全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尊重各级协会的社团法人地位,

3、支持他们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章程和工作规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和街51号,邮编150001。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助政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全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和任务。  第十一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广大群众的需求,努力提高活动能力和服务水平,组织和带动群众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帮助广大群众尤其是贫困妇女、

4、下岗职工、流动人口等群体,解决生育、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发展人口福利事业;  (三)向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提供性与生殖健康、预防性病、艾滋病等知识服务;  (四)向广大群众传播避孕、节育等知识信息,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反映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诉求,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维护群众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贪济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新风尚,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  第十二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按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素质

5、和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发掘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和办公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工作目标和服务的实现。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三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费的省内公民或组织、单位,都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须向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二)地方组织、企事业单位,须向当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当地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三)省直机关一级的组织、单位、企业,须向黑龙江省计

6、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四)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反映广大群众诉求;  (六)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的权利;  4

7、、有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  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地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因病、外出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其所在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  对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其所在地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组织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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