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所窗口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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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民政所办事指南XXXX镇便民服务中心编制一、救灾救济申报的工作程序1、村(居)民委员会初报——镇民政所核准——镇政府上报——组织自救——上级民政部门支持指导或镇政府及民政所负责组织安排灾民生产生活自救。2、本人申请或村委会推荐——村民评议——张榜公布——镇政府及民政所审核兑现。二、农村低保申报1、申报材料书面申请,收入证明,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三份),相关证明。2、办理时限在年度审核工作中,从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3、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或村委会推荐——村民评议——张榜公布——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发放。4、救助范围及保障标准凡具

2、有本县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均属农村低保待遇(但其家庭不可以双重申请享受低保),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2010年度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75元/人·月。三、城镇大病医疗救助申报1、申报材料书面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复印件(三份),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三份),医疗诊断书,出院记录,有效住院发票及各种医疗保险赔付金证明材料(新农合补偿清单原始联)。2、办理时限从每月30号前,从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3、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推

3、荐——张榜公布——镇民政所核查——镇政府申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发放。4、救助标准农村低保户、五保供养划象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没有享受农村低保的重点优抚对象,一次性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或一年累计医疗费10000元以上者,按核定药费可报未报部分的30%救助;除重点优抚对象按核定药费的10%救助外,其他救助对象按当年个人支出医药费的30%给予救助。5、办理依据赣府发[2006]13号,赣民发[2006]22号,市政府令第12号。四、农村五保申报1、供养对象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

4、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护供养待遇。2、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或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村民评议——张榜公布——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发放。3、办理时限在年度审核工作中,从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4、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180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1200元(含200元分散供养对象住房维修基金,由县政府统一掌握,实行项目管理,用于分散供养五保护的住房维修)。5、办理依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赣民发[2006]21号,市政府第14

5、号令。五、城镇低保申报1、申报材料书面申请,收入证明,居委会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三份),相关证明。2、办理时限在年度审核工作中,从接受中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于续。3、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或居委会推荐——居民评议——张榜公布——镇民政所审核——镇政府申报——县民政局审批——县低保办发放。4、办理范围及标准凡持有本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120元的城市困难居民,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城市低保应至少补齐到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120元。六、抚恤优待申报1、优抚对象在本镇范围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

6、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2、优抚对象家属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3、可享受优待的人员分类义务兵家属(含单身入伍的义务兵本人);享受定抚后生活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革命列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生活有特殊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镇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4、可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镇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

7、的复员、退伍军人。5、办理时限在年度审核工作中,从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6、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或居委会推荐——张榜公布——镇民政所审核——镇政府申报——县民政局审核——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或镇民政所发放。7、优抚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每人每月200元,建国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每人每月180元,烈属城镇的4980元/年、农村的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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