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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中国医药o2o先锋联盟公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国医药O2O先锋联盟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性质本联盟为全国医药健康产业相关企业和机构自愿组建的开放式合作平台,旨在为联盟成员提供信息沟通、业务合作、资源共享、课题研究、医改承接等服务。相关单位不论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均可自愿申请加入。第二条业务范围1、坚持规范自律:入盟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改革发展方向,认真执行有关制度规定,并通过资源整合与规范自律,共同促进联盟的健康发展;2、加强信息沟通:入盟成员单位通过召开联盟会议,交流探讨医药零售行业问题;3、开展业务合作:服务成员企业
2、打造O2O生态圈,打造会员管理平台,优化供应链,承接医药改革等;4、行业培训、教育:为联盟成员提供医药零售与互联网相关培训、教育服务;5、组织课题研究:开展行业调研,分析行业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与会员网络,为联盟成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6、打造合作品牌:通过联盟平台,集聚医药与产业合作的综合优势,制定行规行约,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第二章会员第三条会员加入流程1、联盟会员向秘书处推荐候选人;2、候选人提交如下材料至秘书处进行审核:提交联盟申请表;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3、秘书处审核资质完毕,提交全体联
3、合创始人和专家委员会做最终决议,两名创始人或专家委员联署即可通过成为联盟会员。第四条会员标准1、认可本联盟的宗旨和宣言,愿意承担会员义务;2、经国家批准成立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3、主要业务为实体连锁企业的:需在所申请地市医药零售行业有影响力,年经营规模在当地排名前三;在所申请城市的门店数,门店数不少于60家;4、主营业务为网上药店的:需在天猫医药馆排名TOP30。第五条会员权利1、优先参与各业务委员会合作的权利;2、推荐联盟会员的权利;3、参加联盟组织的行业培训、会议、论坛等;4、获得健康商学院学习机会的权利;5、获得本
4、联盟数据报告分享、联盟共享资料等的权利;6、享有提交议题、发起项目合作的建议权。第六条会员义务1、遵守联盟相关管理规定,保守联盟内商业机密;2、严格执行本联盟的各项决议;3、积极向外推广宣传联盟;4、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第七条会员退出联盟会员退会自由。联盟会员退会时应书面向本联盟提出。秘书处在收到退会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退会事宜。一旦退会,所有联盟内合作关系、全部联盟会员权利自动解除。联盟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秘书处审核,予以除名。1、严重违反本联盟公约及有关规定的;2、从事损害联盟利益活动的;3、单位性质
5、改变而不再具备联盟会员资格,且未主动提出退会的。第三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第八条组织机构1、会员代表大会;2、专家委员会;3、秘书处;4、办事机构与业务机构。第九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权利机构,按期召开会议。会员大会由联盟秘书处负责筹备,有关会议事宜应提前通知所有会员。会员大会轮值主席由联合创始人轮流担任,每任轮值主席任期一年。第十条会员大会的权利1、为联盟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2、为各业务委员会提供新项目的建议;3、为健康商学院内容提出需求和建议;4、为联盟其他重大事宜提供建议。第十一条联盟联合创始人1、联合创始人
6、为联盟的终身会员;2、联合创始人来自于参加联盟共创大会的成员,经过秘书处审核后产生;3、联合创始人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3、经两名联合创始人提议,多数创始人同意,秘书处可召开创始人特别会议。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医药O2O先锋联盟的咨询、研究机构。由联盟秘书处推荐产生。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1、为联盟重大策略、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意见;2、提供资源,配合承接联盟O2O新模式的试点试验;3、开展行业调研,分析行业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与会员网络,为联盟成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4、联盟组织方将为入盟成员及时提供国家
7、医药改革相关政策咨询服务;推进医药分开,探索与医院建立良性合作关系;5、通过联盟平台,集聚医药与产业合作的综合优势,制定行规行约,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第十四条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相关人员由本联盟指派。秘书长职责如下: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业务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审核会员候选人资质;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十五条办事机构与业务机构1、办事机构是专家委员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联盟内设机构;2、本会业务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
8、销,须由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本联盟批准;3、业务机构、代表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联盟,接受联盟领导,执行联盟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联盟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专家委员会规定。业务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标识。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细则本公约未尽事宜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该细则经专家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十七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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