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足球协会团体或个人申请入会规定

中华民国足球协会团体或个人申请入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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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團體或個人申請入會規定一、依本會章程第七條規定,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填具申請表(團體會員申請表附件一、個人會員申請表附件二),繳納入會費,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一)團體會員資格:1、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體育會所屬之台灣省足球協會、台北市足球委員會、高雄市足球委員會。2、各縣、市足委會。3、經本會登記有案之足球隊。(二)個人會員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並有二位個人會員或一位團體會員推荐者:1、本會發起人為當然會員。2、凡具有國際或國家級裁判、教練資格者。3、曾參加國內外正式比賽之隊職員或會議者。4、曾任本會理、監事、名譽理事

2、、顧問、各委員會委員及秘書處工作人員者。5、推展全國或地方足球運動著有績效者。6、熱心贊助或從事推展足球運動事業人士。二、本會會員之權利:(一)發言權及表決權(需入會滿三個月)。(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需入會滿三個月)。(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比賽。(四)被選派出國訪問、受訓、比賽。(一)被推薦為各級足球團體負責人。(二)其他應享之權益。一、本會會員之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之決議。(二)接受本會委派事項。(三)每年七月以前按時繳納常年會費。(四)接受徵召參加比賽或出席會議。(五)其他應盡之義務。二、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其會員資格:(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二)遞奪公權者

3、。(三)受刑事處分者。(四)不遵守本會會章及本會各項規定,違背本會決議案者。(五)一年未繳納會費者停權,二年未繳納會費者喪失會員資格。(六)團體會員會務活動陷於停頓達一年以上者。三、會員資格回復:凡因故遭撤銷會員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入會;因違反第四條第五款及第六款者,得申請回復會員資格,唯需經理事會會議通過,並繳清積欠之會費。四、會費:(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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