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的评析和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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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的评析和完善建议2012-2-2111:0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中小】【我要纠错】  【摘要】为克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重积弊,河南法院系统率先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其意义不可小视。人民陪审团制度介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之间,其在人员规模、诉讼职能、表决机制、效力约束和陪审团成员资格门槛方面别具特色。其试点效果非常积极。为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关注、审视该一制度的发展动态并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团;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最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推出了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举措,这在目前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改革中显得格外耀眼。该制度有何特色?其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何不同并与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是否一致?它的理论基础何在并与现行立法的关系如何?其试点的效果怎样?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为此,本刊特组织下列稿件,以期从各个视角对之加以探讨。  一、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概念辨证  司法的民主化是各国司法制度共同追求的普世价值,所区别的仅在于民主化的成分及其表现形态而已。在这方面英美法系国家是以其历史悠久的陪审团制度著称的,大陆法系国家则表现为专家协助审判

3、的参审制,我国则实行别具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1]人民陪审员制度就其平民化而言,接近于英美的陪审团;就其职能及其行使的方式而论,则更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相似。因此可以认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兼有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某些因素,带有混合性质。  然而可能也正因为与这种混合性有关,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层面所显示的优势并未能全面地化为实践效果,甚至可以认为,就实践层面而言,此项制度尚存在着形式主义等诸多弊端。因此,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立法的一个重要工程。作为该项制度完善性的实践前奏,河南省人民法院推出的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就

4、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所谓人民陪审团制度,指的是由人民陪审员针对个案的解决,组成一个有一定人数规模的陪审团,来参与庭审活动,就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发表意见、观点和主张,以供作为职业法官的审判者参考的制度。其与目前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相比较,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人数规模不同。人民陪审团的关键之处就在于这个“团”字,这个“团”字不仅意味着其人数较多,比如说有9个或者更多,而且更意味着它是一个带有审判性质的组织,它对外具有独立的地位,比如说,它是某某案件的陪审团,其发挥作用也是以这个“团”的组织名义,而不是以

5、每一组成陪审团的成员的个人的名义。另一点不同在于人民陪审团在法律上的职能发生了变化,它不再属于合议庭的组成部分,不和合议庭的成员一起共同行使审判权,而是从合议庭中分离出来,构成了一个独立的与合议庭相并存的“准审判组织”。之所以说人民陪审团是一个“准审判组织”,就是因为它具有审判组织外观上的权能,比如说它能够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通过庭审和评议做出决断,这和正式的合议庭组织所行使的权能,在外延上和形式上并无二致;但与此同时,人民陪审团却不具有审判组织的实质性权能,也就是说,它所做出的决断,不能直接成为裁判的基础和依据,而仅仅供正式的审判组

6、织在做出裁判时参考。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团制度相较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来说,不仅在组织结构上发生了变化,而且更在权能上发生了变化。  当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也有实质性的差异,集中表现在它的效力上。在英美国家,陪审团制度是作为对法官职权的一种解构机制或分割机制来对待的,其体现的是一种以权利制衡权力的分权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官原本所享有的完整的审判权被分割了,事实认定权由陪审团行使,而法官仅仅保留行使法律适用权。可见,在英美陪审团制度下,法官的审判权实际上变小了。然而在我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下,法官的审判权依然完整无缺,案件

7、的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还是由合议庭行使,人民陪审团仅仅只能就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出参考意见。此参考意见对合议庭的裁判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实际影响,也可能会引发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处理的讨论,但无论如何人民陪审团的“裁判结果”对最终的裁判结果并无拘束力。就其实质而言,我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所试图构建的乃是一种协商司法模式,由此使得审判法官的裁判决策更具有民主性和正确性。与此同时,裁判错误的风险责任依然由审判法官承担。  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价值体系  人民陪审团制度所产生的价值是多方面的,[2]本文仅是就该制度在我国所具有的主要特殊价值而论的

8、。  其一,在制度变革价值方面,如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层面存在着形式化等弊病,其实际功用受到了普遍的极大怀疑,人民陪审团制度就是完善此一制度的实践性表现,其目的不在于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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