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立法的法治理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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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程序立法的法治理念研究 一、“内政外法”与“外政内法” 1.立法目的的不同 在笔者看来,行政不同于本应“保守”的立法与司法,行政应该是“敏锐”的,也因此是讲求效率的,那么有关行政程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则不独为实现公平正义而立,其本身也是实现行政高效的必要措施。因为高效不等于“随意”,更不等于“滥权”,对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程序性规范同样也是防止“玩忽职守”、“糊涂执法”和“多头干政”、“责任推诿”的基本前提。如此理解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目标或许能够实现其与行政执法本身所追求的精神理念之间的价值自洽。 2.立法模式的差异 行政程序立法的法治理念研究 一、“内政外法”与“外政内

2、法” 1.立法目的的不同 在笔者看来,行政不同于本应“保守”的立法与司法,行政应该是“敏锐”的,也因此是讲求效率的,那么有关行政程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则不独为实现公平正义而立,其本身也是实现行政高效的必要措施。因为高效不等于“随意”,更不等于“滥权”,对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程序性规范同样也是防止“玩忽职守”、“糊涂执法”和“多头干政”、“责任推诿”的基本前提。如此理解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目标或许能够实现其与行政执法本身所追求的精神理念之间的价值自洽。 2.立法模式的差异 行政程序立法的法治理念研究 一、“内政外法”与“外政内法” 1.立法目的的不同 在笔者看来,行政不同于本

3、应“保守”的立法与司法,行政应该是“敏锐”的,也因此是讲求效率的,那么有关行政程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则不独为实现公平正义而立,其本身也是实现行政高效的必要措施。因为高效不等于“随意”,更不等于“滥权”,对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程序性规范同样也是防止“玩忽职守”、“糊涂执法”和“多头干政”、“责任推诿”的基本前提。如此理解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目标或许能够实现其与行政执法本身所追求的精神理念之间的价值自洽。 2.立法模式的差异 行政程序立法的法治理念研究 一、“内政外法”与“外政内法” 1.立法目的的不同 在笔者看来,行政不同于本应“保守”的立法与司法,行政应该是“敏锐”的,也因此是

4、讲求效率的,那么有关行政程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则不独为实现公平正义而立,其本身也是实现行政高效的必要措施。因为高效不等于“随意”,更不等于“滥权”,对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程序性规范同样也是防止“玩忽职守”、“糊涂执法”和“多头干政”、“责任推诿”的基本前提。如此理解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目标或许能够实现其与行政执法本身所追求的精神理念之间的价值自洽。 2.立法模式的差异 行政程序立法的法治理念研究 一、“内政外法”与“外政内法” 1.立法目的的不同 在笔者看来,行政不同于本应“保守”的立法与司法,行政应该是“敏锐”的,也因此是讲求效率的,那么有关行政程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则不独为实

5、现公平正义而立,其本身也是实现行政高效的必要措施。因为高效不等于“随意”,更不等于“滥权”,对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程序性规范同样也是防止“玩忽职守”、“糊涂执法”和“多头干政”、“责任推诿”的基本前提。如此理解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目标或许能够实现其与行政执法本身所追求的精神理念之间的价值自洽。 2.立法模式的差异 《规定》以第三章“行政决策程序”、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第五章“特别行为程序和应急程序”的紧凑体例作为该政府规章中的主要构成部分。结合上文对该《规定》立法目的的分析,无论是从立法语词的选择上来看,还是从通篇对立法重心的安排上来看,都体现了“内政外法”的强烈特色。

6、首先,诸如“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这样的概念具有非常明显的政府公共管理学的特点。其次,由决策到执法乃是政府公共管理的基本工作流程,因此,也可以说该《规定》严格地遵守了以政府公共管理本身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立法职守。反观《试拟稿》,以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三章“行政行为”,第四章“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和第五章“特别行政程序”为立法重心的体例安排模式,不仅有其一般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模式的显著特点,同时《试拟稿》将“行政相对人”作为专节规定于“行政程序主体”一章之中,也可以看出《试拟稿》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视,较之于没有特别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规定》更能体现“公平”的价值理念。此外,能

7、够体现《试拟稿》这一特色的还有其对“行政救济”的专节规定,而《规定》并未对此作出专节的规定,只在第八章“行政监督”中的最后一条规定了行政救济措施。且其对“行政监督”的称谓和具体的规范内容均主要指向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而于社会监督和民众监督的文本规定寥寥。由此观之,《试拟稿》更具“外政内法”的法学色彩。 二、“地方经验”与“大国理想” 由此反观央地立法之不同价值诉求,或许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初步的结论,即一国之法首重公平,一域之法更重效率。因为这似乎正耦合了局部利益同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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