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缴纳规则下的公司诉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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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期缴纳规则下的公司诉讼内容简介:在我国公司资本从一次足额缴纳规则向分期缴纳规则的演变中,考虑到公司经营的非静态化以及公司资产对外偿债能力的变动,可以说,分期缴纳规则是一个潜藏多重诉讼并涉及多方主体利益权衡的导火索。司法裁判对此应有一个新的起点来补充与完善。分期缴纳规则内含待缴股款如何催缴与落实的难题,面对这一难题,采纳这一规则的立法,纷纷设计一系列程序与责任安排予以回应与诱导,包括:设定较为详尽的催缴程序(如设定催缴的主体、通知的程序等),以展开催缴;设定公示机制(将待缴股款事宜,充分记载于可查知的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登记备案),以保资信的对称与畅通;设定具备矫正与惩罚递进安排的

2、责任机制,以实现劝诱股东遵从规则的目标(如先给予股东填补未缴纳股款的机会,若催缴后仍迟延不缴,则公告或拍卖,或将股份和已缴股款没收)。一、分期缴纳规则的域外安排: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的经验关于分期缴纳的规则,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56、162、163、164条以及第325条针对分期缴纳规则下的催缴与责任追诉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制,向我们展示了累积司法实践之后的立法智慧,其规制格局如下:第156条是授权性条款(公司可以发行部分缴纳的股份);第162条是针对无偿债能力的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尤其当该公司的股份对价款尚未全部缴纳完毕之际;第163、164条则是针对有偿债能力的公司的债权人

3、利益的保护;第325条赋予了债权人一项独立于破产管理人的直接起诉待缴出资的股东的诉权。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就分期缴纳引发的公司外部债权人保护问题,是区分无偿债能力公司与有偿债能力公司分别进行规范的。首先,针对无偿债能力的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尤其当该公司的股份对价款尚未全部缴纳完毕之际,美国特拉华州的司法经验是:其一,股东一旦认缴,则负有足额缴纳股款的义务,该义务的适用客体不分优先股与普通股、全额未缴纳股份与部分未缴纳股份、公司设立前或设立后的持股,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因股东将持股进行了表决权信托或转让给善意的受让方而免责,责任的上限是认购但尚未缴足的差额款项;其二,设定了非全额缴纳股份的

4、善意受让人司法上的责任豁免的例外法则,并明确该股份的转让方仍负有缴纳余额股款的责任;同理,股份质权人也不承担缴纳责任,而设定股份出质人仍负有缴纳余额股款的责任;其三,债权人可以追诉未全额缴纳的股东,但前提是债权人获得对公司胜诉判决,而该判决最终不能执行;其四,上述出诉期间为六年,起算点是股份发行或认缴之际。就解决有偿债能力的运营中公司催缴股款问题而言,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的应对机制思路是:授权董事会来决定股东应付待缴股款的额度与时间,这是董事商业判断的范畴;程序安排是董事须提前30天,按最新得悉的地址将通知邮寄给股东。第164条弥补第163条催缴失败的救济不足,设定了董事催缴失败之际的双重

5、后续救济途径:其一,董事会有权起诉迟延缴纳股款的股东;或,其二,将股份强制出售。若采取第二种救济出售的救济途径,则须履行事先公告程序,即将出售股份的时间、地点、数额经由两种方式告知:出售股份一周前必须履行公告程序,且同时至少在出售20天前向迟延股东履行邮寄手续;若无人竞买,或出售股份所得不足弥补待缴股款,则该股份以及以前支付的部分股款被公司没收。[1]7二、本土的困惑:我国分期缴纳规则下的诉讼逻辑的紧张纵观我国分期缴纳规则的架构,呈现如下本土化“特色”:其一,在取消“因业制宜”并降低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市场准入门坎前提下,引入了已被韩国、日本等国放弃的内含股份“认足与缴纳”的时间分离机制的分

6、期缴纳规则;其二,谁来催缴、催缴额度、催缴期限、催缴程序等后续待缴股款的落实事宜,并未设定为英美法系通行安排下的董事商业判断,而是采纳了固化的双重底线规则,即首付额度规则(20%)与截止期间规则(两年),也不存在弹性的延后缴款的例外规则;其三,为落实催缴与救济,对于欠缴的股东,须向公司缴足出资,并同时向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设立之际的其他股东就欠款对公司外债权人承担连带的资本充实责任。分期缴纳规则的变迁,考虑到其内在的弊端,须辅以收控自若的催缴程序安排,设定可预期的逻辑合理的事后责任追诉体系。在欠缺配套收控的催缴程序与合理的责任追诉体系安排的一片盲点的土壤下,原本“多事之地”的分期缴

7、纳,激化了公司、股东、债权人、第三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引发系列问题与与多重诉讼:1.公司追诉待缴股款股东的前置程序与责任安排是什么?2.待缴股款到期拖欠,面对公司、债权人、足额出资股东的诉讼,被诉股东承担责任的底线在哪?3.在待缴股款前,持股发生转让或质押等,被流转方的义务底线在哪?将欠缴股款的风险配置给谁,最合理?(一)公司追诉待缴股款股东的前置程序与事后救济就待缴股款的催缴而言,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63条规定:股东应按照董事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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