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配件工业品管理规定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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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有限公司设备、配件修理及自制加工产品管理规定1目的进一步规范设备、大型配件的维修管理,自制加工产品的使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2适用全矿各单位需维修的设备、大型配件及自制加工产品。3职责3.1各单位负责提供待修理设备、大型配件维修及自制加工产品计划。3.2公司经理负责外委设备、大型配件修理计划和结算手续的审核。3.3经营考核科负责自制加工产品及金属顶梁、150W、150C、40T、40T窄形、26型中部槽、挡煤板、铲煤板、移溜器、联轴节等配件的计划汇总、下达、验收、价格管理,并参与设备、大型配件修理价格监督,修理费

2、结算。按程序组织外委修理设备、配件的招标、询价,外委修理合同签定及修理费结算。3.4机电科负责设备、配件(包括综采液压支架,220、264及以上刮板机中部槽、电缆槽、桥式转载机中部槽、电缆槽、挡板、底托板等配件)修理计划汇总、下达,组织修理设备、配件的质量验收,结算及工期考核。3.5办公室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外委修理合同审查。4运作程序4.1设备、大型配件外委修理4.1.1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分管矿长及生产矿长签字,报矿长批准后交付经营考核科组织招标。4.1.2外委修理的设备、大型配件,由机电科组织使用单位提供招标文件所需的技术要求、维修质量标准、

3、工期等内容,2日内报经营考核科,并协助经营考核科拟定招标文件。经营考核科5天内组织纪委、财务科、机电科、办公室法律事务和使用单位进行招标。4.1.3经营考核科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与中标单位两天内签订维修合同。4.1.4外委修理后的设备、大型配件到矿后,由机电科组织经营考核科、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签字,办理交接手续,修理费用由公司承担。4.1.5经营考核科将验收证明和修理费发票一同报分管矿长签字,经财务科批准后,入财务办理挂帐或资金支付手续。4.2设备、大型配件维修4.2.1维修设备回交4.2.1.1设备升井回交,由回交单位办理出入矿手续,详细注明回交

4、设备使用地点、名称、规格型号、编号、数量等,便于对帐销号。并根据机电科安排交各维修单位。4.2.1.2回交设备必须清理好卫生,不得存有淤泥、矸石、炭渣等。设备现场交接时,由机电科、交出方、接收方三方共同进行验收交接,并履行签字手续。交接时对设备缺件的,按缺件金额单独结算,纳入维修费考核。4.2.1.3设备上交应一次性交齐,大型设备(皮带机、桥式转载机、264刮板机等)在5日内交齐,规定时间内尚未交齐的视为缺件,特殊情况经分管矿长确定延期回交时间,签字后报机电科。4.2.1.4各单位对上交后的设备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调转手续。4.

5、2.2各维修单位接受承修任务后,必须按机电科下达时间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维修单位如不具备维修条件,在接到任务后第二天提出申请,经机电科确认报矿领导批准后,由经营考核科按4.1外委维修程序办理。4.2.2.1维修设备拆验时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回交单位值班人员并有据可查,由机电科、经营考核科、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就设备的状况进行现场鉴定,根据设备的损坏情况确定维修等级,并填写待修设备定价单,使用单位由队长或机电负责人签字。定价单一式四联,一联机电科,二联维修单位,三联经营考核科,四联使用单位,待修设备定价单必须由参加鉴定各方经办人确认并现场签字。对配件损坏

6、有争议时,由机电科、经营考核科裁决。4.2.2.2为确保设备的维修质量。各维修单位对更换的配件应销毁不得修复以次充好;润滑油必须使用标准标号或优于原规定型号的,同时向机电科提供相应的合格证。4.2.2.3维修好的设备各维修单位应先自检,自检合格后以书面验收申请单形式告知机电科,同时出具设备检修记录、检验报告,由机电科考核组、维修单位质检人员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经防爆性能验收并贴防爆合格证),合格后三方签字方可领用。需入库的设备,由维修单位提出申请,经三方(机电科、维修单位、设备库管理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在维修设备质检单上签

7、字后,办理入库手续。设备出厂必须有设备修理合格证、标志牌。标志牌的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设备主要技术参数、修理出厂日期、修理编号、修理单位等。4.2.2.4各维修单位对承修的设备、配件要妥善保管(分区域摆放挂牌管理,按完好、待修、正在修理、待报废等),不得擅自发放、转借。每月1号出具上月进、出、修好、待修、待报废的设备、部件明细与机电科对帐。需报废的设备、部件由机电科报矿领导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鉴定处理。4.2.2.5设备、大型配件维修严格按计划进行,各单位必须在矿统一界定范围内承揽业务。需扩大维修范围,由维修单位提出申请,报机电矿长、财务

8、科审查同意后,由机电科统一安排。4.2.2.6各工队领用设备,提供审批或申请更换单到机电科设备组审查登记后领用。4.2.3维修费用的界定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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