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隐私权保护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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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隐私权保护刍议内容摘要:隐私权是隐私的权利化、法律化,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隐私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还趋于空白。大学生生活环境的特殊性决定隐私权受到侵害主要来自于学校。在大学生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应如何认定?本文从有关大学生隐私权的理论基础出发,深入探讨了学校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责任认定问题,并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转变教学管理观念、提高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完善大学生隐私权保护制度、选择诉讼方式等方面的建议。关键词:大学生隐私权责任认定一、大学生隐私权的理论基础“隐私”作为一个具有严格

2、法学意义的词汇,有近十几年的历史,但隐私的存在却是文字出现以前的事。《现代汉语词典》将隐私视为“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国内稍早一些的出版物将隐私和阴私等同起来,稍后有人著文指出,应当将隐私与阴私分别开来,因为隐私是对个人私事的隐瞒,而阴私是指男女两性关系有关的事,从此意义上讲,阴私应为隐私的一部分。[1]笔者认为,法学意义上的隐私,又称为私人生活秘密,是指与公共利益和群体意义无关的,当事人不愿公开、不愿为人知晓的私人生活。具体包括私人信息,即无形隐私,也称为个人情报信息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私人领域,即动态隐私,也称作私人

3、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2](P487)据此隐私应符合以下特征,即特定性、意志性和法定性。特定性是指隐私权主体是特定的,限于自然人,因为法人具有公共性,故不是隐私权的主体。意志性是指依个人意思不能公开或不宜公开或不为人知。法定性是指隐私是一定范围内的隐私,并非毫无限制,不能与公共利益或群体利益相冲突,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存在较大争议,9笔者认为,隐私权是隐私的权力化、法律化,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针对个人隐私和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并且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4、也很单薄,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法学界还是一个新命题。结合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一些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一般都认为,隐私权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者公开;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文件(包括存储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

5、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收集、传播、处理和利用;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布或扩大知晓范围;公民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索、传输、处理和利用。从世界范围来看,隐私权正在逐渐被确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人格权的一种,属于人的基本人权。保护隐私权,有利于维护私人上生活安宁,更有利于对人类基本人权的保障。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人们开始冷静地反

6、思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及人的生命健康的极端宝贵意义。这种反思的成果集中地反映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中。《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权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享有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特别是电子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社会物质文明更加发达,运输和旅行工具高速化,大众传播,通讯和交际手段更加现代化,人

7、们越来越觉得自己的私人生活更有可能被他人严重、深入和广泛的侵入,因此非常有必要保留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的安宁和与外界纷杂环境隔离的独立环境。所有这些都表明,隐私权保护是国际大势所趋,是适应国际人权保护趋势的。近十几年来,我国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在立法发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法规还比较零散。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认定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中,将揭露与宣扬他人隐私解释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笔者认为这有失妥当,就具体案件而言,隐私权与名誉权可能

8、会出现交叉的情况,但二者不会相互取代,因为二者各有各的调整和保护领域。[3](P237)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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