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行为理论分析当前无权处分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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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物权行为理论分析当前无权处分的效力摘要:无权处分的效力,直接影响着真正所有权人和善意的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批判地借鉴国外物权行为理论,区分负担行为的有效性和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性,对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和静态的财产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关键词:物权行为理论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世界各国对民事行为的种类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物权行为理论认为,民事行为应区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所谓物权行为,又称处分行为,是指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而所谓债权行为,又称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给付

2、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的特点。所谓独立性,是指物权变动的合意应独立于债权合意而单独存在;而无因性,则是指债权行为的效力瑕疵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即“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物权行为理论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这一点固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该理论对于真正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充分保障。而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则主张非物权行为理论,即不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只把物权的变动看作是债权行为进一步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也不予认可。如果债权行为存在

3、瑕疵,如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当然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很明显,非物权行为理论侧重的不是交易相对人的利益,而是保护真正所有权人。这一理论对于静态的财产安全的保障意义重大,但对于善意的交易相对人却又十分不公平。比较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物权行为理论,但对其内容也不能完全接受,而应批判地借鉴。一、对传统物权行为理论应批判地借鉴(一)物权行为应具有“独立性”特点,但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并非完全分离笔者认为,“物权行为”这一概念是应当独立存在的。因为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单纯的物权变动行为,如抵押权、地上权、承包经营权

4、的设定等。而且仅靠债权行为理论也根本无法满足对物权设定、变更和保护的客观需要。当然笔者也认为将一个买卖行为拆分成三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过于烦琐和复杂,法学原理也比较抽象,但不能因为关系复杂、原理抽象就否定其存在的客观性与合理性。虽然笔者认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特点,但并不同意传统物权行为理论中所主张的物权变动的合意必须独立于债权合意之外,而应是有时并存有时独立。最典型的并存情况莫过于买卖合同的签订。在这一行为中既有产生给付义务的债权合意,同时也有产生物权变动的物权合意。其中,物权变动的合意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与债

5、权合意发生了重合而已。(二)物权行为应具有“有因性”特点对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笔者有不同意见。首先,有独立性未必一定就具有无因性。对有些学者的“物权行为有独立性则一定就具有无因性”3的观点不能认同。无因性存在的前提当然是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但反之,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却并不能必然导致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存在独立性的物权行为也可以同时具有有因性的特点。其次,物权行为应当具有“有因性”的特点。“无因性”就是指债权行为的效力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果。对此笔者不能赞同。因为“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也能转移所有权”势必导致

6、出卖人丧失对物的所有权而只能行使效力层级较低的债权请求权,这对出卖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况且,此种理论也极易导致出卖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真正物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因而笔者不同意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二、物权行为理论对无权处分的效力的影响实践中,无处分权却擅自处分他人之物的行为十分普遍。对无权处分所导致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将直接关系到真正所有权人和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一)不同理论对无权处分的效力的不同规定在物权行为理论中,由于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无

7、权处分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债权合同是负担行为而非处分行为,不以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因而债权合同当然有效。即使处分人没有处分权,交易相对人也仍然可依据有效的债权合同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而至于有无处分权只会影响到物权行为的效力。所以,依德国民法的规定,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效力待定。而在非物权行为理论中,由于不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而仅把物权变动看作是债权行为履行的法律效果,因而往往只考虑无权处分对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但对于无权处分所产生的债权合同的效力各国却规定不一。有的规定

8、债权合同无效,如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有的则规定债权合同当然有效,如意大利民法规定:“如果缔结契约时出卖人不享有买卖物的所有权,则出卖人承担使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义务”;还有的规定债权合同效力待定,如我国《合同法》第51条。(二)对非物权行为理论的否定笔者认为,非物权行为理论最大的弊端就在于,无论其采取何种学说,均难以有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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