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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宿迁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2〕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宿迁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8日宿迁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市物价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
2、电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9—为规范我市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辖区内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城市休闲公园、动物园、森林公园等),以及商业性投资兴建并经
3、营的人造景观、游乐场所等各类游览参观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游览参观点价格包括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缆车、观光车、游船等)、导游解说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以及游览参观点内各种商品和其他服务价格。第四条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且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游乐场所,实行有偿服务;对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以及城市休闲公园等,实行免门票开放。第五条游览参观点定价,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群
4、众理念,坚持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根据游览参观点的性质和类别,以及与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依存度,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价格的主管部门,在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同级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9—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游览参观点的监督管理。各游览参观点负
5、责本单位价格管理工作。行业组织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负责本行业价格自律,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处理有关价格事宜。第二章政府制定价格第七条下列游览参观点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一)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重要程度高,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兴建的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内的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导游解说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三)所有游览参观点内
6、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第八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相关游览参观点应提前4个月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及其门票价格、各类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并对外公布。第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游览参观点价格,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保持合理比价。对门票价格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制定和调整,其他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价格。第十一条—9—游览参观点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游客、游览参观点及有关方面可以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书面建议,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和调整具体价格,并公告执行。重要的游览参观点价格,应按规定进行价格听证,并需向同级人民政府履行价格报批手续。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第十
8、三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价格应按规定的期限和幅度进行调整。(一)门票价格调整期限。门票价格应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游览参观点确因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如重大改建、扩建等),可依法重新制定门票价格。(二)门票价格调整幅度。门票价格一次提价幅度为:50元以下的不超过35%;50-100元的(含50元)不超过30%;100-200元的(含100元)不超过25%;200元及以上的不超过15%。以上调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三)其他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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