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法律解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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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中国法律解释制度学者常说法律解释是一个变色龙。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一部法律一被制定出来就远远落后于一个时代。法律解释能够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增强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然而,人们在谈论中,似乎解释不过是寻找和发现立法者心目中的含义,而不论这种含义是多么的含混不清和深藏不露,却还是被当作一种真实并可以确定的已有之物。有时司法过程确实就是这样,但经常又不仅仅如此。在赋予一个制定法以含义时,确立立法意图也许是法官的最小麻烦。”[1]     然而法律有其滞后性的同时也存在着不确定性。法律的不确定性源于:第一,语言的不确定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条文时不可避

2、免的认识上的局限性,以及条文制定者有意识地使用模糊含混的语言;第二,社会生活的变化使法律条文的实体内容过时;第三,法官等适用法律的人员基于不同的知识水平和个人因素而对法律产生不同的解释;第四,其他诸如政策、意识形态、社会地位、权力结构和利益冲突等社会因素对法律解释的影响。[2]稳定性是法律应该有的一个品质,而且,由于法律推理实际不具有形式主义者规定它具有的那种保证意见一致的力量,因此,如果法官思想相像,确实更容易获得法律的稳定,而如果法官的社会背景和教育背景同质,他们的思想也就更可能相像。[3]另外,就我国而言,制定法还具有客观性。    一方面,由于法律的稳定性﹑滞后性

3、和客观性使法律解释成为一种必要;另一方面,法律的不确定性又使学者们对法律解释的含义﹑目的﹑法律解释权的归属等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实用主义者认为W.H.奥登在其《纪念W.B.叶芝》一诗中描述的诗歌解释与制定法的解释很贴切:“死者的这些语词/在生者的内心修改”。法律解释在此可以描述为“生者的内心修改”,何谓“生者”,何种“修改”?对法律解释含义的理解,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中国学界对法律解释的概念主要有七种,分别如下:     第一.“阐明法律或国家政权的其他文件的意义与内容,即称为解释。在将法律或其他文件适用到具体的、实际的需要根

4、据法权进行判决的案件上时,就应该对这一法律或其他文件进行解释。”     第二.“法律解释是科学地阐明法律规定的内容与涵义,确切地理解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     第三.“法律解释同法律的实施、执行和适用有着密切的联系。所谓法律解释就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政策、立法意图和法律意识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含义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     第五.“法律解释是指对特定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第六.“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缺少的前提,为了解决具体的案件,

5、必须获得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种获得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作业,亦即广义的法律解释。”     第七.“法律解释是动态(行为与过程)、静态(法律解释制度)和技术三者构成的统一整体。”[4]     笔者比较赞同第六种定义,法律解释应该是先于或者同时产生于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的需要。同时,法律解释应该更多地考虑立法意图,而不是仅仅从解决具体案件,或者说为了急切惩罚某种不正义的行为而草率作出。尽管探索立法意图的过程是比较艰难的。“解释是个神秘的过程,完全不同于逻辑和科学观察,但这一点本身并不对法律的客观性构成挑战。”[5]奥古斯丁也说过,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

6、明,便茫然不解了。[6]果真如此?就司法解释而言,由于法官解释的自由裁量的存在,解释难以完全摆脱其“神秘性”,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司法解释有多么的不可认识。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也要受到一个合理构架的约束,因此解释活动还是可以认知的。     二.法律解释的目的     <一>美国解释目的的三种学说:     1.主观说:解释的目的应该是发掘立法意图,但对于如何确定立法意图又有争议。     2.文本说(textualtheories)——客观说,就是按照文本的明白含义进行解释。     3.动态说(dynamictheories)——指对法律进行与时俱进的解释即解释者在适用法律

7、时是在作价值选择。     以上的三种学说各有利弊:首先,主观说忠实于最初的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但是却容易发生对立法意图的理解偏差,而且操作性较弱。立法意图决定法律,法律反映立法意图,这是一种推定。其次,文本说较主观说表面上更忠实于条文本身,但是会造成对法律的机械理解。再次,较前面两种观点,动态说中的法官在解释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约束,可能也会发生法官对解释权的寻租等问题,尤其在我国。     <二>波斯纳对法律解释目的的分析:     法官不能请示立法者,他没有时间、气质和训练来对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进行全面调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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