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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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6-05-31 江苏省高院民一庭 建筑施工领域法律问题平台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    第一条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

2、,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案件

3、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    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因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实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予鉴定。    (2)关联性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待证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为查明待证事实提供依据。    (3)可行性原则

5、。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属于能够通过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的事项。    (4)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通过其他手段排除无争议项,只对有争议项进行鉴定。对于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应先根据诉辩意见及当事人举证质证确定争议项,再对争议项进行鉴定。    第六条 鉴定的启动和鉴定事项、鉴定思路的确定应当经过合议庭决定,出现以下情形应当提交法官会议讨论:    (1)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    (2)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机构按照两种以上鉴定依据出具多种鉴定意见的;    (3)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提请法官会议讨论的。    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经法

6、官会议讨论仍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开始前召开鉴定准备会,要求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实施方案,组织鉴定人和当事人对鉴定事项和鉴定思路进行沟通和讨论,在充分听取鉴定人和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鉴定事项和思路,必要时可向专家咨询员咨询。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重复鉴定,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才能允许重新鉴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鉴定委托工作由人民法院相关审判部门和鉴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完成。    审判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7、    (2)确定鉴定事项、依据、范围与鉴定思路;    (3)组织质证及确定鉴定资料;    (4)决定已选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回避;    (5)决定延长鉴定时间;    (6)决定撤回、暂缓、中止或者终结鉴定;    (7)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预审查;    (8)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采信;    (9)其他应当由审判部门负责的事项。    鉴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并审查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资质;    (2)办理委托手续并移送鉴定材料;    (3)对鉴定工作进行跟踪协调,了解鉴定相关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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