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doc

试论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doc

ID:11798099

大小:37.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4

试论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doc_第1页
试论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doc_第2页
试论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doc_第3页
试论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doc_第4页
试论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试论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一、前言  物权行为的概念从萨维尼提出并奠基于德国民法典发展到今天,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其间,对其的存废之争从未中断过,时至今日,各国法学家仍是莫衷一是。而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对完善我国民法体系,对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都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故有必要对物权行为理论重新作一思考,重新评估这一理论在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大小及利弊得失。  二、物权行为的理论探源  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1]但其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却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初现端倪。例如罗马法上的交付,他要求当事人一方以转移所有权的意思移交物件于另一方,才能

2、移转所有权;此外,罗马法的要式买卖也强调物权移转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在要式买卖中也不得附加条件、期限或负担。这些古老的法律制度都对萨氏物权行为理论的提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按照萨维尼的最初认识,法律以意思表示为本质内容,有意思表示则必有法律行为存在,则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它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之契约而践行之交付,其本身即构成物权契约,它符合法律行为的一切基本特征。在1840年出版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他进一步指出:“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形式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

3、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亦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中,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了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2]在萨氏这一论述中包含了物权行为的三项原则:  (一)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指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是两个彼此分离的不同的法律事实,即交付是一个独立的、真正的契约,是与买卖契约相分离的。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即交付须体现当事人的独立意思表示,物权行为原则上不依赖于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其效力不受原因欠缺或不存在的影响。这

4、是原则也是独立性原则逻辑推理的必然结果。  (三)交付须以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因物权行为的实施旨在使物权发生变动。8  萨维尼在他的这些论述中已较为详尽地勾勒出了物权行为理论的结构、框架,这为物权行为理论以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学者们沿着萨维尼的思想基线,从不同角度出发对物权行为的定义作出了如下几种有代表意义的概括:[3]  (一)从物权行为的目的来定义: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从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界定: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之法律行为。  (三)从独立性、无

5、因性角度来界定: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物权行为)。  上述三种定义均从不同角度体现了萨氏物权行为理论的本质,但第二种观点更为全面地体现了该理论: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二要件之法律行为。其特征表现为:[4]  (一)以物权变动为目的,这与以发生给付义务为目的的债权是不同的。  (二)物权行为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单纯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还不足以发生物权效力的变动,需借助于交付或登记行为。  (三)物权行为须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既然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因

6、而物权变动就须经当事人双方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此合意即被学者们称为物权契约,它直接决定了登记或交付行为的实施,而同时这些都是基于物权、合意而产生的行为,故它们的内容也取决于物权合意。因此,物权合意的存在即为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的基础,也是物权行为的核心。  三、对传统物权行为理论的质疑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物权行为理论的框架在于:以物权合意和登记或交付为基础,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为内容,而在这中间,物权合意和独立性原则又是这一理论的核心。因而反对物权行为的学者也就将矛头直指此二者。他们认为传统理论中的物权行为不具有独立的物权变动的

7、意思表示。所谓的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其在法律意义上是对债权行为意思表示的重复或履行,因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所谓物权合意也只是空中楼阁,是学者虚构的产物。而就物权合意所包含的内容而言其也只不过是债权行为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不能超出债权行为的。有的学者就此直接指出:物权行为不过是原来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的贯彻或延伸,并非有一个新的意思表示。而就交付行为来说,它也不能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它只是就债权行为中达成的变动物权的合意所进行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只能构成事实行为。登记行为其也与交付行为一样,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只不过又多了一项由

8、有关法律、法规明文加以规定的内容而已。因而登记或交付行为不构成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构成物权行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