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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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目 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刑事侦查民警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二章治安管理民警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三章交通民警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四章巡逻民警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五章经侦民警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六章禁毒民警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七章网监民警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八章监所管理民警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九章出入境管理民警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十章行政服务民警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十一章社区民警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十二章控申民警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十三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促进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结合我区

2、公安执法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各执法部门的一切执法活动,必须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基础上,真正做到文明执法,积极倡导人性化执法。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目标。第三条各执法部门要自觉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将教育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提升民警的执法素质和能力,全面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第四条各执法部门的领导和民警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执法为民思想化作自觉行动,落实到

3、具体的执法、管理和行政服务工作之中,具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在执法全过程中体现和谐精神、实现和谐效果。第五条在执法活动中,要恪守公平正义职责,维护法律尊严,秉公办事,不循私情。通过执法活动伸张法律正义,坚持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要坚持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的原则,使违法犯罪行为平等的受到法律追究,使公民的权利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对公民要一视同仁,不得因身份不同而给予不同待遇。不得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杜绝不作为或者滥作为的行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

4、向其告知调查处理结果。不得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在执法活动中,要坚持文明执法,体现人文关怀,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做到亲民、爱民、利民、便民。要坚持惩戒与感化并举,把人文关怀融入执法行为之中。在执法活动中要反对特权思想,树立公仆意识,要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群众感情、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粗暴执法、冷漠执法、随意执法等问题。第七条在执法活动中,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尽心尽力的为群众排忧、解难、救急。对人民群众要求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请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要遵守《人民警察法》关于人民

5、警察职责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警力参与侵犯群众利益的非警务活动。第八条在执法活动中,要讲究执法艺术,提高执法效果,不断探索执法的新方式和新方法,不断探求执法艺术的完善和提高。要善于化解各类矛盾,善于消除对立、对抗情绪,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倡导执法向服务延伸,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实现和谐因素的最大化。第九条 在执法活动中,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忠实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无所畏惧,不怕牺牲,全力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在处理群众求助的过程中,应当主动热情,尽心竭力,真诚对待求助人;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第

6、十条在刑事执法中,要坚持尊重人权,尊重人格,人性化的对待当事人,减少对抗,化解怨恨。对案件的处理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以利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第十一条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过程中,要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友善对待当事人,减少对立,化解矛盾。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执法活动,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得违法实施处罚,禁止以任何方式向下级公安机关或者民警下达罚款指标。第十二条在

7、开展各项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时,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坚持在管理中服务。要体恤被管理者,从实际和客观条件出发,为被管理者提供帮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被管理者索要赞助或者谋取个人利益,不准违规向被管理者收取费用,严禁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在管理工作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做到不惊民、不扰民。第十三条在公安服务工作中,要坚持服务第一,及时高效,耐心对待申领人,减少迟误,化解不满。民警必须树立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拓宽服务领域,畅通服务渠道,规范服务行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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