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凤镇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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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凤镇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保障村民监督村务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山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群众监督组织,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接

2、受村民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市、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本镇村务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村务监督工作的再监督,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严肃问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村务监督的相关工作。—14—第一章组织设置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5人组成,村集体经济(不含村小组集体经济)年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设3人;村集体经济(不含村小组集体经济)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

3、的(包括本数),可设5人。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中山市东凤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衔牌的规格、样式和制发参照村民委员会衔牌规格、样式和制发的相关规定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衔牌悬挂在村民委员会衔牌之后。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模式、制发、使用、保管、追责等参照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各村务监督委员会办公经费由各村自行解决。第八条各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场所,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日常工作需要。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待遇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

4、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市、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14—(二)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生活在本村。(三)熟悉村情,热心公益,协调议事能力强。(四)一般应当具备财会或管理知识,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者村内党员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小区协管员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等村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第十条市、镇人民政府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一章职责、权力和

5、义务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农村经济社会事务民主决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务和经济事务各类会议、农村基层组织联席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有关会议等,主要监督村务按照“五民主五公开”工作法、班子联席会议、党群联席会议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必要时,可向村党组织、镇党委、政府反映有关情况。—14—(二)监督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加强村级“三资”监督,监督制定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村级财务事项按月或者按季度进行审查。建立兼顾效率和监管的票据审核制度,定期

6、对大额收支单据进行审核,对有争议的票据及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书面提出意见,并在10日内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有争议的票据及事项进行慎重、妥善处理。全程监督村、组两级的集体“三资”运作情况,特别是加强对耕地保护、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配合镇按规定组织会审、检查农村集体“三资”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参与镇对村级组织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履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责,对村务公开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和形式进行民主监督,重点是监督村级财务收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四)监督农村工程项目实施。加强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对

7、村、组两级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以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提出意见,并督促和协助抓好整改,必要时,向镇党委、政府反映。(五)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由村民或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14—督促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人员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上述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党组织、镇党委、政府反映

8、,并协助进行调查。参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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