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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建立及其实现路径的选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一、“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及我国相关的立法滞后所造成的困境分析公司因具有法定有限责任之坚硬外壳,可以把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区别开来。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经营失败,股东们以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无须承担被公司债权人无限追债的风险。但是,股东只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必须付出代价,即投资者必须确保公司人格的独立,必须使社会公众相信其公司是真正具有独立财产和独立意志的法人。然而事实上,要完全确保公司的独立人格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公司往往为其股东所控制,股东为了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采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转移财产、
2、制造假帐等手段来损害公司债权人以及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虽然我们在公司制度上设计了登记、验资、审计年检等防范手段来制约股东的造假行为,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承担验资、审计的机构为了争揽或保全自己的业务而对公司股东的造假行为不敢制止,有的甚至还帮助公司股东造假。加上有时公司监管机关基于种种原因对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也采取姑息和纵容态度,对明知造假骗取登记和年检的公司也予以登记或通过年检。这样,由股东、中介机构和公司监管机关共同造假所得出来的公示信息就成了蒙蔽社会的烟幕。此时,公司已经不再是享有独立意志的和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公司
3、,它只不过是被人利用作为遮人耳目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工具。因此,在怀疑公司人格遭到滥用,公司的“血肉”已被抽走的情况下,由有关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采取必要的手段,回溯公司设立、经营和终结的每一过程,以发现股东、经营者、中介机构及公司监管机关的违法行为,从而最终抛开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违法股东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违法者必须担责,诚信的债权人不会吃亏,才能确保公司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市场秩序不至于混乱。正是基于上述理念,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揭开公司而纱制度,以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
4、及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公司的而纱,即公司的独立人格,是为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用其独立财产承担全部债务责任提供便利之所需,也是阻隔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联系,避免前者受后者直接追索之屏障。在英美法和大陆法国家,揭开法人面纱的具体操作都是由司法机关来完成的,即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有关证据来审查判定是否要追究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在西方发达的法治国家,一旦公司的独立人格遭到股东的损害,债权人申请法院越过公司法人的面纱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就不容置疑。与国外的实践相比,我国的立法则显得幼稚与落后。通观我国现
5、行的《公司法》,它虽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转移公司则产等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人和违法公司也规定了比较严厉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也没有为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提供一条可行的路径,这就使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实践中成了一纸空文。根据现行的《公司法》,既然行为人违法的责任只能是行政的和刑事的,那么最有可能发现和制裁公司股东等人违法的就只能是工商机关,而工商机关发现股东或者公司违法的途径当然只能存在于对公司的管理过程中,通过登记管理、年检管理等手段来实现。但是,即使我们完全
6、排除工商机关的执法人员违法的因素,考虑到工商机关对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并不作实质审查,因而工商机关要通过卞动审查发现股东或者公司的违法行为就很难。而且在一般情况卜,即使工商机关发现公司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它对违法公司最重的处罚也只不过是吊销营业执照而已。而吊销营业执照后,由于没有强制清算制度和揭开法人而纱制度等相配套,这些“被宣告死去的公司”就更为公司股东逃债或者逃避其他义务创造条件。因为许多公司的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及应纳税款,木来在公司被吊销之前就不打算进行清算。四而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即使在报纸作公告,绝大多数人对被吊
7、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死活是不清楚的。在公司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营业的情况卜,公司的债务到底是由“死去的公司”来承担还是由股东来承担这样的问题,法律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这样就产生重大弊端,极不利于善意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二、对现行司法机关处理公司逃债案件的实证分析《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债权人损失时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使得司法机关对大量利用公司逃债的行为只能感到无能为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制订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的第80条、第81条规定:对注资
8、不实、抽逃资金或无偿接受被撤销、注销或者歇业的企业(包括公司)的则产的开办单位及其上级卞管部门,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两条规定虽然不能说我国已经确立了揭开公司而纱的制度,但至少可以说,司法解释已经为我们的法律填补了一个漏洞,它使得“揭开公司而纱”变成了一个可以由法院的执行机关付诸实践的问题(虽然我们还没有确立由审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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