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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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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CAR-中国民航规章 CCAR-ChinaCivilAviationRegulations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维修执照细则-执照管理规章培训CCAR-6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民用航
2、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CCAR-68FS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行和适航检查规定(CCAR-129)(1998年4月2日民航总局令第7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加强对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
3、空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此类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由外国航空营运人使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并按本规定接受检查。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民用航空器是指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外国航空营运人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航空营运人。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营运人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
4、的运行规范,并按照该运行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运行。前款所述“运行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的航空器(机型、国籍和登记标志);(二)使用的机场(含起飞、着陆和备降机场);(三)飞行航路或航线;(四)防止该航空器与其它航空器相撞所必须的运行规则和操作规程;(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第五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原件):(一)由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二)由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航空器适航证;(三)由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的现行
5、有效的无线电电台执照;(四)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五)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第六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飞行机组人员应当携带由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颁发或认可的、与该航空器相适应的、现行有效的飞行人员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第七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其登记国有关当局的规定,始终保持其外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以及营运人标志正确清晰。第八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其飞行手册、运
6、行手册以及适航证上载明的运行类别、使用范围及有关限制条件运行。第九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与运行类别相适应和为保护旅客所必需的空中、地面、水面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工作正常。第十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由具有规定资格的人员或机构按照经批准的维修大纲、维修方案、维修手册进行维修。第十一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其登记国有关当局的规定,执行所有适用于该航空器的适航指令及其它持续适航要求。第三章手册、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
7、空器,应当携带下列经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批准或认可的现行有效的文件或手册:(一)航空器飞行手册(AFM);(二)使用手册(OM);(三)快速检查单(QRH);(四)最低设备清单(MEL)、外形缺损清单(CDL)、缺件放行指南(DDG)等手册中的适用者。第十三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经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正式的航行记录簿,并由机长或其他授权人员按规定填写、签字。第十四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正式的维修工作单和适航放行单,并由对该航空器的适航性负有责任
8、的合格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第十五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在该航空器上或在该航空器在中国境内的维修或运行基地配备现行有效的完整的维修手册。第四章仪表、设备及其它第十六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除应当安装为颁发适航证所需的最低数量的仪表和设备外,还应当根据其所遵循的飞行规则,所飞航线和起飞、着陆、备降机场的条件,配备《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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