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可行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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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可行性(一)建立行政法院的原因  随着我国现阶段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机关内部某些职能设置的滞后性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不规范性,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情况严重。为了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其集合利益,应通过行政诉讼这一重要的行政救济途径来实现。但随着行政案件的增多,单单只靠普通人民法院的行政庭进行管辖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使得行政案件具有代表性,即往往能从一件案例中引发一系列相类似的案件来,所以以现在行政庭的设置是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行政诉讼请求的。因而

2、,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是有其现实依据的。  其次,法院的独立性不够。自1980年以来,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因此,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是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委任。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实际享有”对相应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正是这种权力结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

3、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  (二)行政法院的模式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行政法院。  如法国行政法院,尽管它属于行政机关系统,但具有明显的独立性。而德国、瑞士、瑞典、比利时、意大利、芬兰、墨西哥等国的行政法院都属于司法系统。这些国家的行政法院设置,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法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行政法院的国家之一。  法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具有十分明显的特点,与英美国家的“单轨制”相比,它属于“双轨制”。即在法院设置上存在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的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系统,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普通法院审理普通案件

4、(民事和刑事案件),两者泾渭分明。在法律适用上,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优先适用特别法,无特别法才适用普通法。最高行政法院内设4个行政厅和1个司法厅。行政厅负责行政立法和立法咨询工作,司法厅(也叫诉讼厅)负责审理行政案件。它直接隶属于总理府,院长名义上由总理担任。它享有初审、上诉审和复核审管辖权。它的主要职能表现在4个方面:(1)为政府提供咨询;(2)审理行政案件;(3)裁决行政系统内部管辖权事务;(4)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的工作。法国行政法院组织体系包括最高行政法院、5个上诉行政法院、33个地方行政法院、行政

5、争议庭和权限争议法庭。6  德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形成晚于法国。德国的行政法院属于普通法院中的5种法院(一般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类别之一。但它独立于一般法院(刑事、民事法院),与法国相同。德国行政法院组织分三级:初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初等行政法院设在各邦,数目因州的大小而异。初等行政法院共有33个,高等行政法院10个。行政法院的组成是由院长、主审法官和相应数额的普通法官组成。德国行政诉讼在程序上表现为审问式公开审理,并设置公益代表人参加诉讼。联邦最高检察官、州高等

6、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分别作为联邦、州和地方的公益代表人参加行政诉讼。  比利时也实行法国式的双轨制行政审判体制,但行政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系统,它没有普通法院那么完整的体系,行政诉讼一般直接诉至最高行政法院。瑞士联邦行政法院除受理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外,还具有一般行政法院所没有的惩戒公务员的权利。其他一些建立行政法院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有一些与法国、德国大同小异的规定。我国可制定《行政法院组织法》,建立行政法院。  l、行政法院的性质、任务、组成和任期。建立我国行政法院,在坚持适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应

7、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为此,笔者认为,行政法院在性质上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属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原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行政审判职能,全部转由行政法院行使。行政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和与行政有关的案件的审判权,参与行使国家审判权力,不受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法院的任务是按照法院程序正确地适用法律,审理和判决行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引发的争议案件。相应地,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取消,其他业务庭的与行政机关有关的案件审判职能取消。各级行政

8、法院只接受上级行政法院的业务指导,完全独立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  行政法院的组成可以参照德国行政法院的做法:由院长、主审法官和相应数额的普通法官组成。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任,也可由其他人担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最高行政法院的工作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它的副院长、审判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行政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高级行政法院、中级行政法院和基层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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