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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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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扒窃的司法实践分析与规范含义界定作者:俞小海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07期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扒窃的司法实践分析与规范含义界定作者:俞小海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07期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076(2015)01-0063-15扒窃入刑之后,关于扒窃行为认定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分析,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扒窃发生的场所,是否必须为公共场所;二是扒窃财物所在位置,即必须是贴身放置还是可以包括身旁范围;三是扒窃是否一律入罪,其中又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扒窃入刑是否有数额限制;二是是
2、否需要对扒窃行为本身加以限制,扒窃的司法实践分析与规范含义界定。种种迹象表明,司法实践和有关理论研究对扒窃社会危害性的解读存在过度性和片面性,导致扒窃之司法认定存在泛化的趋势,因而需要加以梳理。本文拟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两年间上海法院扒窃犯罪判例为样本,结合扒窃入刑立法原意和刑法相关原理,对扒窃予以重新界定,从而明确扒窃的真实含义,为扒窃划定一个合理的处罚范围。一、扒窃犯罪的司法实践情况及其分析为了对《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两年里上海法院对扒窃的认定情况有一个总体上的认识,笔者通过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中,进
3、一步限定条件,将审理法院设定为上海市,审理时间限定为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检索全文包含“扒窃”一词的所有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经进一步逐一筛选,共找出324件有效扒窃案件,①涉及人数386人,其中,个人犯罪264件,共同犯罪60件。(一)扒窃犯罪的总体样态经对324例扒窃犯罪案件裁判文书逐一分析,可以发现这些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第一,从财物所在位置来看,情形较多。既有被害人直接、现实占有,也有处于被害人直接、现实占有的介质内(背包、挎包等),还有的在被害人身边。根据财物与被害人的关系,以及财物被被害人现实控制程度的强弱,可将财物
4、所在位置分为贴身占有、贴身介质占有和身旁观念占有三种。324例扒窃案件中,属于第一种情形的有212例,占65.43%。其中,财物处于被害人口袋内的为199件,财物在被害人脖颈上的有11件,财物在被害人手腕上的有1件,在被害人手中的有1件。属于第二种情形的有89件,占27.47%。主要是背包、挎包、拎包、腕包、腰包等。属于第三种情形的有17件,占5.25%,主要有角落包内、身边长凳、身后椅子、椅背外套口袋等。还有6件未明确财物具体位置。(见图1)图1扒窃财物具体位置分布图第二,从扒窃发生的场所来看,范围较广。既有车站、公共交通工具等典型的公共场
5、所,也有餐厅包房、电梯、校园、办公楼等非典型的公共场所。324件扒窃案中,发生于公交车上的有99件,发生于车站的有52件,发生于街道的有57件,商场、市场、超市等购物场所60件,公园、广场7件,医院3件,电梯5件,网吧、酒吧、游戏厅11件,餐厅(含包房)、饭店8件,地铁5件,办公楼内6件,校园2件,9件系在多处实施扒窃或未明确扒窃具体地点。由于地铁也属于公共交通范围,故可与公交车一并列入公共交通工具类别。(见表1)第三,从扒窃数额上来看,跨度区间较大。324件案中,有319件均涉及具体扒窃数额,最低15元,最高达11余万元。另有5件不计扒窃数
6、额,即仅表明“数额较大”或者仅列明扒窃财物(手机、挂件等)。其中,100元以下的有8件,100~500元的有28件,500~1000元的有62件,1000~2000元的有102件,2000~3000元的有42件,3000元以上的有77件。(见表2、图2)图2扒窃涉案数额构成比例第四,从刑罚配置上来看,扒窃量刑总体上较重。386名被告人中,判处缓刑的仅14人,免刑1人,分别占3.63%和0.26%。判处实刑的有371人,占96.11%。其中,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分别有108人、263人,分别占27.98%和68.13%。从刑罚配置与扒窃数额对应关系
7、上看,除了缓刑与扒窃数额之间呈现弱相关性之外,拘役和有期徒刑与扒窃数额之间均呈现正相关性。(见图3、表3、图4)图3扒窃犯罪量刑情况图4扒窃刑罚与扒窃数额相关性情况(二)扒窃犯罪司法实践之分析从上述324件扒窃案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关于扒窃犯罪场所,司法实践采取了扩大化的解释。无论是车站、公交车、街道等典型的公共场所,还是餐厅包房、电梯、校园、办公楼等非典型的公共场所,都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第二,关于扒窃财物所在位置,也采取了扩大化的解释。司法实践并未要求财物处于被害人现实握有、贴身掌控,而是既有被害人直接、现实占有,也有处于被害人直
8、接、现实占有的介质内(背包、挎包等),还有在被害人身边处于被害人可控范围之内。第三,关于扒窃数额,司法实践并未限制。换言之,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就可以入罪,且从刑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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