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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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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庭审改革若干问题探讨审判方式的改革重点在于庭审方式的改革,新刑诉法对庭审方式的改革,则集中表现在重新配置控、辩、审职能,改变过去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确定了控辩双方向法院举证,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庭审方式,确立了控辩双方相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科学的控辩式庭审格局,并围绕这一变革,修改了法院在庭审前作实体性审查的程序。新的刑事庭审方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庭审方式,它既具备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某些特征,又不乏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同时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已经由刑诉法的修改而建立了一个基本的模式,然而在这个基础
2、模式之下,尚存在一个具体方式的选择问题。除具体方式的选择外,还存在一个对目前的庭审模式作必要而且可能的进一步改革完善的问题。由于条件的具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制度的改革也应当是渐进的。本文拟就新的刑事庭审改革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刑事庭审制度完善的途径。 由新刑诉法勾勒的新的庭审制度,在操作的实践中面临着一种两难的困境:它既不能按传统方式那样令司法人员驾轻就熟,又不能使人们学着国外一种既存而且成熟的模式依葫芦画瓢。如何对这种制度进行实际的操作,是中国司法制度建设和诉讼法制建设的一个难题。加之新刑诉法所确立的制度还存在相
3、当的过渡性和有待完善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审制度,笔者认为,以下三方面是其必由之路。 (一)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主体通过实践逐渐适应新的制度,逐渐相互协调,在实践中求同存异,在各分歧点上,通过实践找到一些各方较能接受的也相对合理可行的方法,以消除内耗与摩擦,保证制度运行的必要效率与效益。为有效实现此目的,司法机关和其他诉讼主体须遵循三项原则:一是法制原则。必须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进行操作,不能突破法律和曲解法律。依法,包括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依据法律的精神这两个方面。如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的
4、范围,鉴于此次庭审制度的改革目的之一就是要防止庭审走过场,实现庭审实质化,从而要求庭审主要是程序审,并以此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先入为主,那么,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就应适当限制,而不宜太宽。尤其以复印内容太少不予受案似与法律精神不合。二是合理化原则。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根据合理的原则,即有利于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双重目的,在遵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有利于发现客观真实,而不应过分地考虑部门的权威和权力。三是可行性原则。由于某些实际条件的限制。某些似乎合法也合理的东西不一定就能办得到、行得通。如证人出庭作证,某些证人不出庭甚
5、至拒不到庭,一般情况下,我们不能就因此而不审判,而应当寻找某些替代办法,在不突破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的情况下,以实事求是的方式处理,有效完成审判。7 (二)中央和地方的政法机关在人大、政法委的协调下,通过调查研究,就一些有分歧的问题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形成执行刑诉法的细则性规定,在诉讼活动中,各诉讼主体均遵照执行。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即审判中心体制尚未形成的情况下,由多方协调形成比较一致的执行意见,然后统一遵照执行是必不可少的。经过反复的协调磋商,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制定颁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
6、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说,这些规定基本合理,但所涉及问题十分有限,基本上是刑事诉讼各主体间协调关系的一个文件,用于解决彼此间分歧较大的部分问题,而对于主要涉及各主体自己的操作方式,彼此间矛盾不十分突出的,则多未涉及(主要采用各系统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来解决)。然而经协调统一形成明确规定,无论这些规定是否合理,至少可以防止矛盾和扯皮,保证庭审的效率。 (三)高层次的制度完善。这是从立法的角度,重新审视现存庭审制度,在充分研究论证和试验实践的基础上,改革目前的某些不合理的规定,用立法的方式对审判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合理的规定。视其
7、范围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全局性和局部性。全局性是在取得较充分实践经验并经充分的改革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国整个的刑诉制度和刑事审判制度作出全局性调整;局部性是针对实践中某些十分突出的问题,通过颁布单行法规和修改决定的方式进行局部性的改革调整,如对庭审过程中的某些技术性问题作出新的法律规定,以便于操作和改革现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 二、刑事庭审案件材料的移送。 为了保证控辩的真正实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将原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内容改变为:“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8、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外国的有益做法,作出上述规定有以下四点好处:1、能防止法官因在庭前阅看全部案件材料而产生的主观预断性;2、能使双方做到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讲在庭上,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3、能使法官在庭审中居于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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