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审查起诉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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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在审查起诉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在社会危害性、发生领域、表现形式以及生产原因等方面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采取不同的刑事政策。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不仅有责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经济、文化、教育方面提供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呵护,而且有责任提供法律方面的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强调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

2、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要求的体现。本文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问题谈粗浅看法。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的解读  宽严相济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呼唤,而且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执法成本。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曾透露过这样一个数字:国家每年对一个监狱服刑人员支出的费用约1.5万元,这一费用超出了国家每年培养一个大学生支出的费用。因此,

3、少建一座监狱就是多建一所大学,至少从经济上来说这一命题是成立的。  下面,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宽严相济的基本内涵:  (一)该严则严。“严”包括严格和严厉之意,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刑罚处理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理。对严重刑事犯罪,一定要依法从严惩处,罪当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直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严中有宽。即使是所犯罪行严重,若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予从宽判处罪当判死刑。如有不足必须立即执行的,应依法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当宽则宽。犯罪情节教轻,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少的,则

4、应从宽处理,包括司法上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以及法律上的各种从宽措施。  (四)宽中有严。对于罪行教轻的犯罪,如果具有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则应依法从重处罚。  (五)宽严审时。对犯罪人从宽或者从严,必须考虑一定时期的社会情况,符合犯罪自身特点。即刑罚的宽严在具体适用上,必须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而灵活掌握,而不能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脱离。  (六)宽严有度。对犯罪人的处理,不论“宽”或“严”都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应当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充分体现了刑法保护社会的机能,又展露了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既追求了公平与效率,又兼顾了秩序与

5、自由。可以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事政策领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社会”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一种和谐型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更为重要。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遇到难题  “两高”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司法解释和办案工作规定,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上必须坚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从宽处理原则,“对未成年犯罪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强媾(幼女)、抢劫、盗窃行为,只要“情

6、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认犯罪”。《解释》还规定未成年人盗窃中止、未遂和转化型抢劫,可不以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下称《规定》)均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应从宽处理。因此,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但实践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还遇到下列几个

7、问题。  (一)执法观念存在差异,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压力  对整体不诉率的控制和考评,影响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的落实。在公、检、法三机关对刑事司法工作业绩考评机制仍不尽科学合理的现阶段,起诉率、不诉率、无罪判决率等数据都成了考核各部门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尺,不得不控制。侦查机关要求起诉率,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控制捕后不诉率,影响了审查打击犯罪力度的误解或质疑。这一顾虑难免束缚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的步伐。个别侦查机关及人员或因“严打”惯性思维,或对最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政策学习不及时,对最高法司法解释中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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