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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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在法学诸论中,经济法理论生成较晚,其如何发展,历来备受瞩目[1],并由此形成了多种发展观。各类好的发展观尽管具体目标、手段各异,但其总体目标,都是促进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是指经济法理论在全面、协调、均衡发展的基础上所实现的有效率、有增益的发展。只有“有效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理论的持续开发与拓展,全面推进经济法理论的发现与展开,使经济法理论日益走向成熟和发达。要实现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就必须有效解决在实践中存在的影响“有效发展”的

2、各类问题。为此,应当比照“有效发展”的基本要求,探讨推进“有效发展”应予关注的重要问题及其外部效应,从而说明“有效发展”的重要价值。一、“有效发展”的基本要求根据上述对“有效发展”的界定,“有效发展”首先应当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均衡发展,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强调发展的有效性和持续性。但上述要求在实践中却并未得到充分满足,影响“有效发展”的现实问题仍旧屡见不鲜。为此,有必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1.发展不等于简单增长由于经济法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治理所不可或缺,因而其研究者可谓“为学者日盛”。随着人们研究

3、水平的提升,研究成果也与日俱增,蔚为大观,颇有繁荣气象。但由于研究者“人多手杂”,因而在“高山流水”、空谷足音之外,也不乏盲目重复的拾慧之作,学术资源严重浪费、学术积累或学术推进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2]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不仅需要量的提高,更需要质的飞跃。只有研究队伍整体进步,产出更多高质量的成果,而不只是简单的量的增长,才能更好地推进经济法理论的发展。2.发展需要“适度创新”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离不开理论创新。而要创新,就必须开辟新领地,提出新思想,实现新超越。但目前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类是

4、创新不足,一类是“创新过度”。创新不足是许多学科都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甚多。例如,对于他人研究成果茫然不知,对于已有共识尚未把握,想一切“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然易导致“盲目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又如,虽然有人注意向他人学习(特别是向海外学习),但往往热衷于囫囵吞枣地引进一些舶来品,一味地贯彻“拿来主义”7,而没有消化吸收,没有基本的排异反应,没有有机化合。如果这些问题发生于经济法研究领域,就可能产生无视“内外有别”而强行套用、粘贴的情况,从而难以形成对现实问题有较强解释力的经济法理论。另外,“

5、创新过度”也很值得注意。其实,“创新过度”不是真正的创新。例如,倾注大量精力去纠缠于学术价值不大的问题,并刻意“标新立异”,但提出的观点却与他人并无实质差别;对于学界在基本概念等方面已达成的共识,喜欢漫无边际地“通批空论”,并自诩为新观点,以此来“推陈出新”,等等。此外,还有的观点过于“超时空”,可能对特定的时空、主体无法适用,等等。“过度创新”类似于过度竞争。“过犹不及”不仅会产生局部效率等方面的损失,而且在整体上会影响整体利益或整体福利。因此,必须强调“适度创新”,这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一

6、致的。[3]3.发展要总体均衡理论发展必须总体均衡。单独的某类理论的发展,会受到其他理论发展状况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总体上的均衡发展非常重要。依据总体均衡发展的要求,经济法理论中的各个部类,无论是总论还是分论,无论是基础理论还是部门法理论,无论是本体论、价值论还是规范论、运行论,无论是实体法理论还是程序法理论,等等,都应当均衡发展,因为它们本来就是密切关联、相得益彰的。但在现实的研究中,对于这种内在的关联往往重视不够,致使总论的研究缺少部门法研究的支持,而部门法理论的研究则缺少总论研究的指导。因此,

7、必须有效解决各类理论相对割裂、画地为牢的问题,揭示其内在联系,尤其应注意从具体的部门法理论中提炼总论,并用总论去指导部门法理论的研究。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促进各类经济法理论的良性互动和均衡发展。4.发展要相互协调与上述的总体均衡直接相关,理论的发展还必须相互协调。由于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各个部分都是相互存在有机联系的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必须协调共处,才能形成一个和谐的体系,降低由于冲突而带来的成本,因此,各类理论的发展都应当协调互补。经济法理论发动于剧烈的社会变迁的时代,其内部

8、的自足性、协调性都较欠缺,有时与其他理论也存在着外部冲突和矛盾,这在中国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体现得尤为突出。虽然经济法理论的园地应当百花齐放,争奇斗艳,但每一种可以称得上“理论”的经济法理论,都至少应当内在自足,自圆其说。此外,经济法理论作为一个系统,不仅涉及内部的协调,而且同时也涉及经济法理论与其他理论体系之间的协调。为此,应当避免盲目的、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保持独立的经济法建筑风格的同时,还要注意同其他理论大厦的相对协调,从而实现有效的交流互通。75.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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