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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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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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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内容提要 两个犯罪之间具有排他关系时,才存在明确的界限;刑法理论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所提出的观点往往缺乏法律根据,曲解构成要件,没有现实意义,增加认定难度;妥当的做法应是,不必讨论犯罪之间的界限,正确解释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由重
6、罪到轻罪作出判断(有时也可能由轻罪到重罪作出判断);并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准确适用刑法条文。 关键词 犯罪 界限 竞合 由于犯罪错综复杂,为了避免处罚空隙,刑法不得不从不同侧面、以不同方式规定各种类型的犯罪。因此,部分条文规定的犯罪之间具有相似性,一些条文之间形成了交叉与重叠。另一方面,由于行为人并非按照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实施犯罪,一个行为可能具有多重属性,侵犯多个法益,因而触犯多个罪名。于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往往冀望在此罪与彼罪之间找出所谓关键区别或者区分标志;“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成为刑法
7、教科书不可或缺的内容,成为司法实践经常讨论的话题。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寻找犯罪之间的界限既非明智之举,也非有效之策。在笔者看来,与其重视犯罪之间的界限,莫如注重犯罪之间的竞合。 一、犯罪之间的关系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归纳,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类型之间的关系(并非均为法条竞合关系)主要存在如下情形:(1)排他关系(或对立关系、异质关系)。即肯定行为成立甲罪,就必然否定行为成立乙罪;反之亦然。如后所述,盗窃与侵占的关系便是如此。因为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占有或者脱
8、离占有的他人财物。所以,一个行为不可能既成立盗窃罪,亦成立侵占罪。(2)同一关系。符合甲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然同时符合乙罪的构成要件;反之亦然。显然,这意味着两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类型完全相同,因而一般不可能存在于同一刑法体系内,但可能存在于国际刑法中。(3)中立关系。即肯定行为成立甲罪时,既可能肯定也可能否定行为成立乙罪。换言之,两个犯罪类型原本不同,但既不是对立关系,也不是并存关系,二者的联系取决于案件事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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