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探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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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占有目的探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犯罪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在很多情况下都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划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内容日趋复杂,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观上的表现也呈多元化趋势,特别是以合同诈骗罪等为典型的新型诈骗犯罪,更是花样翻新。应当说,如何认识非法占有目的已经成为现阶段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诸多矛盾的聚焦点,实践中对大量的明显具有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侵犯财产行为之所以不能科罪,往往都是因为在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上认识不统一,造成执法疑难。因此,结合当前社会实际,对刑法

2、本原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再认识,以完整、准确地掌握立法精神,已显得越来越重要。现行权威教科书对非法占有目的的阐释是:“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依法对财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1)上述观点长期以来一直是人们普遍接受的理论精典,其内在的科学性受到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广泛的认同,也是共认的研究非法占有目的立法本意的基础。但是现在看来,人们在以往运用这一理论成果时确实存在一定的偏差。归纳起来主要就是将行为人改变公私财物所有权的意图简单地理解为积极谋取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之所以形成这样的偏

3、差,是因为传统的侵犯财产犯罪(如盗窃、抢劫、抢夺等)都具有行为方式简单。以取得财物为最终结果的特点,人们极易把此类犯罪的共性特征误解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本质。一、实践中在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面存在的困难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意图谋取公私财物所有权,在盗窃、抢劫、抢夺等传统侵犯财产案件的办理过桂甲遇到的问题向小明显,但是在合同诈骗罪等新类型诈骗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则常常发生认识疑难。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莫过于现实社会生活中时常发生的空壳公司所谓“借鸡生蛋”型案件。这类案件的行为人通常没有实际资金,多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手段骗

4、取验资和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尔后利用这个空壳公司骗取公私财物从事经营活动。由于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渠道和有价值的商业资源,又没有有效的担保,行为人明知自己经营成功的胜算甚少或毫无希望,但仍冒险操作,以至最后无法归还骗取的公私财产。对这种情况能否认定行为人已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认识分歧很大。由于这类案件已日趋成为当前经济欺诈的主流形式,对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从已查处的案件情况看,这类行为人多是采取拆东墙补西墙、打时间差的手段维持其所谓的经营,最后往往被骗人员甚多,造成的损失亦十分巨大,严重的

5、甚至还导致其他企业倒闭,引发社会动荡。因此,社会各界人士要求对这类行为以诈骗类罪定罪科刑的呼声很高。但是,现实中司法实践部门却很难认定这种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以诈骗类犯罪进行处罚。这其中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困惑:第一,非法占用与非法占有的关系。空壳公司“借鸡生蛋”案件的行为人通过欺诈的方法取得公私财物后,并没有携款潜逃或明显地用于个人挥霍,而是用于经营,由此就难以确定其意图是非法占用公私财物还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持非法占用观点的主要理由就是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刻意追求公私财产所有权的意图。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

6、非法占有目的。第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持否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观点认为空壳公司“借鸡生蛋”5型案件的行为人对能否最终取得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持放任态度,若万一经营成功或对方追的紧就归还,追的不紧或无钱就赖,其故意犯罪的类型属于间接故意。如果将间接故意也纳入非法占有目的的范畴,则明显违反了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通说。第三,经营成功与失败的关系。由于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确实有在没有资金或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采用“借鸡生蛋”方式经营成功的个例。因此,相当多的人都认为若以结果论英雄,有客观归罪之

7、嫌。二、讨论非法目的的立法本意需要澄清的理论问题由于受传统类型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偏狭性的影响,长期以来将非法占有目的等同于行为人意图非法取得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占主导地位。这种认识明显地带有感性化色彩,是办案经验,的感悟,而非对立法本意理性的思索,不能完整、准又确地反映立法者对财产关系进行保护的思想。试想,如果立法者果真是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完全可以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表述为以非法所有为目的,如此可以更突出地反映行为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追求。但是立法者偏偏没有作这样的表述,这其中应该大有原委。因为立法者从来都

8、注重保护的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保护财产权利人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因此,精典理论中在表述非法占有目的的本质时突出的是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财产所有权,而非谋取财产所有权。需要指出的是,对非法改变财产所有权不能理解为所有权的转换,即由所有者转移到犯罪者手中。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因此,非法占有行为的结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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