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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量房买卖、交换发布机构:发布时间:2010-04-19阅读人数:1297人次存量房买卖、交换 一、税费政策 杭州市区普通住宅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宅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一)房屋买卖: 1)承受方应缴纳的税费种类及税率:说明:(1)土地分摊面积为交易房屋的土地证书证载土地面积。 (2)土地出让年期统一为70年,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不作年期修正。 2)出让方应缴纳的税费种类及税率:
2、 (二)房屋交换: 1)承受方应缴纳的税费种类及税率: 注:由多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按房屋差价的3%缴纳;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2)出让方应缴纳的税费种类及税率: 注:房改房上市交换,土地仍保留划拨性质,免缴土地出让金。 (三)政策说明: 1、根据《杭州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农[2008]161号)中相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征收机关按成交价格计征税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最低计
3、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按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 2、营业税及附加、 “从购买到对外销售”的五年时间认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和契税完税证明注明的时间孰先为原则确定起点,至销售时买卖双方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之日为终点,计算确定。 ◆个人销售以拆迁安置方式获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被拆迁房屋的购房时间确定。 ◆个人销售集资建房,以集资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为原则确定起点。 ◆个人销售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
4、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析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销售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营业税及附加: (1)营业税,税率为计税金额的5%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 (3)教育费附加,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3%。外商投资
5、企业、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教育费附加免征 (4)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2% 4、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 注:征收机关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报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计算确定应纳税额,纳税人缴款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好征收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收据联”等凭证,以便办理退税手续。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
6、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年时间”的认定,以纳税义务人所出售住房购入时签订合同(包括预售合同、补充合同)的日期为起点计算;不能提供合同的,以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日期为起点计算。拆迁回迁所得、继承所得、分析所得的住房,以拆迁回迁、继承、分析前住房购入时间为起点计算。接受赠与、抵债和交换所得的住房,以接受赠与公证时间、抵债合同、住房交换合同签订时间为起点计算。 “唯一生活用房”的确认:该住房出售时,纳税义务人(包括配偶)除所售住房外,不再拥有其他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方可视作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以上确认需由纳税
7、义务人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承诺书)。 二、纳税申报流程 1、产权受理:到杭州市房管部门各相关办证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产权登记手续。 2、纳税申报:把房产登记受理单复印件及相关交易资料递交我局办税服务大厅或延伸申报点“申报受理”窗口;领取《杭州市; 注:如成交价格未通过最低计税价格审核,征收机关需要核实相关情况。 3、票单领取:房管部门产权转移审核通过后到“开票发证”窗口领取《纳税申报表》、《契税缴款书》等缴费单据。 4、银行缴款:凭《纳税申报表》、《契税缴款书》等相关票单到银行窗口缴纳税款。
8、 5、领取契证:凭银行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到“开票发证”窗口领取《杭州市财政局直属征管局业务联系单》、《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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