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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贷款诈骗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的罪名,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完全吸纳了这一规定。这对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贷款诈骗的手段花样翻新,加之法律规定的原则不尽完善,以致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新问题,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影响了对贷款诈骗犯罪的惩处。现就审理贷款诈骗案件中适用法律遇到的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标准。但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
2、观心理态度,属思想的范畴。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人为掩盖罪行,又总是竭力隐瞒事实真相,拒不交待真实思想;有的被告人案发前就为逃避以后受追究,故意制造假相,实施一些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如骗得贷款后履行少量法律义务,这比那些骗取贷款后潜逃或挥霍等本身就表明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被告人来说,使认定犯罪更加扑朔迷离。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用诈骗的方法获取贷款,案发时不能归还,能够查实的只有小部分贷款用于经营,被告人对大部分贷款的去向的交待经查证属虚假;二是被告人用诈骗方法获取贷款,案发前按假贷款合同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经贷款方催要归还部分利息,后来拒
3、不归还贷款。 如何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笔者认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能认识的,人的活动反映了人的思想。审理中应多方位从被告人的行为活动来考察其心态,认定其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第一种骗款后不能归还的情况,应当责令其说清贷款去向,以供司法机关查证其使用贷款的活动。把举证责任归于被告人,让其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责任。被告人不能说明贷款去向,包括他拒绝说明或作虚假说明,这样做的原因,一是属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履行的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二是有助于被告人提供有利于己的证据供司法机关查证核实cll;三是
4、避免因时间跨度长等造成司法机关无法收集到被告人隐匿财产的直接证据。因此被告人拒绝说明或作虚假说明实际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第二种骗款后不能归还的情况,应当考察其骗款时是否严重负债,以确定其有无归还贷款能力。当被告人骗款时就已经负债累累,债务已远远超过其资产,被告人清楚其以后偿还贷款能力不足的事实已经客观存在,经营走出困境的希望渺范。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即使将贷款用于骗款合同规定的项目,且经贷款方催促归还部分利息,后来拒不返还贷款,也应认定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一是被告人明知严重负债,无归还能力,贷款之后会发生不能归还的后果是十分明
5、显的,且仍去骗取贷款,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正是这种直接故意,使得被告人将款骗得后实际占有,全面控制,恣意支配。即使贷款用于经营,盈利与否对他也无足轻重,没有归还能力已成定局;归还部分利息是“拆东墙补西墙”4的权宜之计。经营和归还利息还是被告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手段和假相。二是现实生活中此类负债后骗取巨额贷款进行所谓合法经营的行为已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揭露出的号称亿万资产的带黑社会犯罪性质的浙江温岭人张畏开办的公司实际是靠骗取贷款进行经营的空壳公司。至于被告人意图全部占有贷款和利息,还是部分占有贷款,这对认定被告人的非法占
6、有目的并无影响,只能决定其非法占有贷款数量的大小。 为了惩处日益猖獗、手段狡诈的贷款诈骗犯罪,必须对上述能够反映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内容的情形明确化、法定化,故应把“对贷款的去向拒绝说明或作虚假说明,以逃避返还贷款的”和“明知自己严重负债,已无归还能力而骗取贷款不能归还的”分别作为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并对之作出司法解释。理由: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合同诈骗罪等明确规定了具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对贷款诈骗罪却无规定。同是以非法占有目
7、的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有的规定,有的却没有,这不能不说是司法解释的缺漏,因而需要完善。二是《刑法》第305和第311条分别规定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和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拒绝提供证明的属犯罪行为。同样,拒绝说明或作虚假说明贷款去向这种以不作为和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理应受到追究。 二、关于共同犯罪人的构成问题 共同犯罪的构成中,各共同犯罪人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审判实践中,贷款诈骗共同犯罪人一般由贷款使用人即非法占有人和提供虚假证明的人构成。客观上存在提供虚假证明的人并不占有贷款的事实,主观上双方对共同策
8、划用虚假手段骗取贷款的故意是沟通的,但非法占有人对骗得贷款不归还的意图没有明确告诉提供虚假证明的人。能否认定共同犯罪,笔者认为:关键应看其共同犯罪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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