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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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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完整保存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资料。它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
2、组成部分,根据载体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区)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二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清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清远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建科技事业单位。它是保存和管理我市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隶属于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8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受清远市档案局指导。其基本任
3、务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二)负责接收和保管我市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重要资料。(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和积极提供利用。(四)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编写各种综合材料。(五)对全市各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六)对各县(市)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应设立城乡建设档案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第七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重点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
4、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水利建设工程; 8.城市防洪、抗震工程;8 9.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建设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房地产权属档案由市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与管理。(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乡历史、自然、
5、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第八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声像材料、电子文件、实物等。第十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报送。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积累和报送工程文件,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
6、、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在本单位承担的工程任务完成后,将本工程形成的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各参建单位提出收集、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和要求,包括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并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加以明确,负责收集各参建单位移交的工程文件。8工程档案的编制费用应当纳入工程投资预算中。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凡未
7、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工程竣工档案的建设项目,不得申报各级优良工程以及人居环境奖项的评选。第十四条对新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五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分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
8、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书》,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十七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8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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